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被 告 楊卉伶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8日下午二時五十五
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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