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27號
抗 告 人 ○○○
相 對 人 ○○○
關 係 人 ○○○
○○○
○○○
○○○○
○○○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3年8月28日本院所為113年度監宣字第4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准抗告人代理相對人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按
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分割方法,與被繼承人○○○之其他繼承
人為協議分割處分。
前項處分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及原審裁定之理由引用原審裁定
之記載。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附表所列不動產第2項即如附表一編
號2所示之土地,相對人○○○取得持分為24分之2,換算權利
價值應為新臺幣(下同)275,192元(計算式:1,651,150元
×2/12=275,192元),如此再與其他項目財產、補償金額合
計應為3,631,888元,原裁定中記載相對人取得財產價值為3
,494,292元,顯然有誤,又經抗告人與其他2名繼承人參考
附近類似條件土地交易行情,決議修正遺產分割協議內容如
附件所示,爰提起本件抗告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或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1.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2.代理受監護人,就
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
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規定甚明。
㈡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169號裁定宣告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並選定抗告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復抗告人業已陳報財產清冊
等情,業據抗告人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69
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1年度監宣字第1
69號、第605號全卷查明屬實,堪予認定。
㈢次查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
示之遺產,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即次子○○○、三子○○○、四子
即相對人共同繼承,有聲請人提出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含除戶及現戶)、遺產稅財產參考清
單、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土地之第一類謄本、遺產稅免稅
證明書(見原審卷第21頁至第40頁、第71頁)等件為證,堪
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如附件所示遺產分割協議之分割方案,
相對人所受分配各項財產及款項如附表二所示,依抗告人所
提實價查詢結果計算,相對人依分割方案取得之價額,並未
低於按其應繼分比例所得分配之遺產價值,足認該遺產分割
協議,已保障相對人之權益,而無不利。從而,抗告人聲請
許可代理相對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依附件所示分割方
案,與其他繼承人為協議分割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原審未及審酌抗告人願意以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分割方
法,代為與其他繼承人為協議分割處分,而駁回抗告人於原
審之聲請,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結果有誤,求予
廢棄,並准予抗告人依附件方式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無
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㈣末按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 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 生活狀況。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 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監 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
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2條、同法第1113條 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甚 明。本件為確保、增進受監護人之利益,並利於監督監護人 管理受監護人財產之行為,併諭知本件遺產分割協議繼承人 ○○○、○○○同意分別補償相對人75萬元,合計150萬元,應存 入相對人設於○○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又抗告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 相對人之日常生活、照顧及醫療所需等費用,以維護其權益 ,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王美惠 法 官 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湘淯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
編號 種類 財產名稱及所在 面積 (㎡) 權利範圍 1 土地 ○○縣○○鄉○○○○段000地號 705 全部 2 土地 ○○縣○○鄉○○○○段000地號 428.87 2分之1 3 土地 ○○縣○○鄉○○○○段0000地號 837.36 4分之1 4 土地 ○○縣○○鄉○○○○段0000地號 2822.32 28900分之6337 5 建物 ○○縣○○鄉○○巷0號 3分之1 6 建物 ○○縣○○鄉○○巷0號 全部 7 建物 ○○縣○○鄉○○路000巷0號 全部 8 存款 ○○縣○○鄉農會灣雅分部 95元
附表二:相對人依附件所示分割方法可分得之財產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 相對人依附件所示分割方法分得之權利範圍或分配比例或分配金額 1 土地 ○○縣○○鄉○○○○段000地號 39255分之10085 (權利範圍) 2 土地 ○○縣○○鄉○○○○段000地號 6分之1 (權利範圍) 3 土地 ○○縣○○鄉○○○○段0000地號 12分之1 (權利範圍) 4 土地 ○○縣○○鄉○○○○段0000地號 86700分之6337 (權利範圍) 5 建物 ○○縣○○鄉○○巷0號 9分之1 (權利範圍) 6 建物 ○○縣○○鄉○○巷0號 3分之1 (權利範圍) 7 建物 ○○縣○○鄉○○路000巷0號 3分之1 (權利範圍) 8 存款 ○○縣○○鄉農會灣雅分部 3分之1 (分配比例) 9 受補償款 ○○○、○○○各提出75萬元 1,500,000元 (分配金額)
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