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3年度,112號
CHDV,113,婚,112,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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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婚字第11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偉廷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100年10月4日結婚,育有5名未成年子女。自兩
造長子出生後,被告搬至被告娘家坐月子而不願搬回兩造原
住處,原告只好跟隨被告居住於被告娘家,惟被告妹妹COO
同住其中,被告母親AOO及被告外婆BOO亦比鄰而居,被告家
人個性均相當強勢,時常介入兩造家庭生活。
(二)兩造於信仰、生活習慣、價值觀有諸多差異,並影響兩造對
子女之教養照護。因被告及被告家人熱衷於神智學等悖離現
代科學之理論,鼓吹子女不應服用藥物或施打疫苗,與身為
執業家醫科醫師之原告觀念相左;且被告受華德福理念影響
,禁止子女穿著原告為子女購買的黑色衣服;另被告經常晚
歸且午夜後始就寢,除使子女養成晚睡習慣致其等上學遲到
外,於疫情期間仍不斷外出參加活動,為增加其家族經營之
藥局業務,甚至承接可能會接觸COVID-19患者之業務,增加
子女被感染風險,原告向被告表示疑慮時,被告卻依然故我

(三)被告及被告家人對原告家人相當不友善,原告母親手術出院
  搬至被告娘家由原告照料,惟COO時常抱怨原告母親並口出
惡言,被告也未讓被告家負責烹食三餐的外傭準備食物給原
告母親,致原告母親哭著搬離,嗣原告母親再次生病搬至被
娘家,被告及被告家人卻於一樓車庫以布簾隔出空間供原
告母親居住,極度羞辱原告母親。另被告知悉原告母親服用
標靶藥物有心臟衰竭之副作用,被告身為專業藥師,應知避
免服用「鈉」含量高之食物,竟帶含鈉量甚高之海苔醬給原
告之母食用,令原告十分難受。且被告不喜原告參加原告家
族活動,總會以各種理由向原告抱怨,在心理上限制原告與
原生家庭聯絡。
(四)原告認為性生活為婚姻關係中不可或缺之部分,然被告會以
不與原告發生性行為作為處罰原告之方式。且被告懷疑原告
結紮,未直接詢問原告,反而故意不使用保險套欲證明其猜
想,嗣懷有兩造第五位子女後,向原告抱怨因五度懷孕而被
其母AOO罵到哭,顯見兩造間信任程度極低,本應由夫妻決
定之生育議題也遭被告家人強勢介入。
(五)上開種種原因,兩造關係漸行漸遠,除自104年後極少同桌
共餐外,自112年後兩造已全然無性生活。原先兩造約定共
同使用被告FACEBOOK帳號記錄子女生活點滴,也因被告更改
密碼讓原告無法使用。113年初後,原告因受不了被告故我
性格及冷漠對待,搬至原告經營之診所獨自居住迄今,現兩
造除子女事務外,已無其他互動,且被告因夫妻間之衝突,
以限制原告與孩子相處來作為懲罰,將孩子當成工具,會控
制原告與孩子相處之時間,藉此給原告壓力。
(六)兩造結婚已逾10年,雙方間有關生活作息、教養子女、與對
方親屬間相處等問題均呈現嚴重破綻,原告於提起本件離婚
訴訟後,被告僅空言表示改進,會注重原告感受,然被告所
謂改善僅係拿幾年前之舊照片蒙混,企圖製造已做出改變並
釋出善意之假象,實際上並無任何改善之作為,兩造間婚姻
破綻依舊,例如:
 1.113年年末時,附近鄰居至原告診所告知,已經快8點了仍看
到兩造次子因上學遲到,在路上慌張跑步,經原告詢問始知
,當日被告要求次子先整理家務,導致其上學遲到,可見被
告依然習慣熬夜晚睡之生活模式,進而使子女亦養成此種晚
睡晚起之不良生活習慣,且上學準時是做為學生之基本要求
,被告竟要求子女先整理家務,導致子女上學遲到,被告此
種教育方式有違一般人常理認知,令人匪夷所思,原告過往
即常因類此事件與被告溝通,均未獲被告重視與正向回應。
 2.被告堅持以神智學之迷信教養子女,因兩造均有工作,原告
希望於子女下課後,能將子女送往安親班,卻遭被告所拒,
而堅持由其母協助照料未成年子女,然被告又無法有效使其
母掌握子女行程,經常發生其母找不到未成年子女之情形,
原告因此購買兒童定位手錶,也因「神智學反對兒童使用3C
產品」之理由,遭被告妹妹COO要求摘下,交由被告帶回家

 3.原告約於6年前幫子女安排上星期六上午8點之劍道課程,因
被告無法早起,均係由原告接送、為子女穿著以及清洗劍道
服,原告甚至為此放棄星期六上午之門診,子女因受被告晚
睡晚起之作息影響,亦導致早上無法準時起床而經常遲到,
必須另找時間補課,且被告不知如何幫子女穿劍道服,有時
會因補課而將子女帶至原告診所,讓原告幫子女穿好劍道服
再由被告帶去補課,原告係基於子女興趣才讓子女上劍道課
,但因被告消極抵抗並因此與原告冷戰,最後迫於無奈只得
取消子女之劍道課程。
 4.原告偶爾會聽到鄰居或朋友告知在馬路上看到被告祖母的外
籍幫傭騎著腳踏車載兩造最小的子女,且沒戴安全帽,原告
有購買小孩的腳踏車安全帽,對於被告利用外籍幫傭照顧小
孩,且沒確實監督外籍幫傭如何照顧孩子這樣的教養方式,
也讓原告無法認同,多次提出意見,被告依然故我,就算答
應改善,事實上也只是敷衍。 
 5.原告曾於兩造言語衝突中表示,希望可以搬離這棟使原告母
親住不下去、對原告母親不友善的房子,當時被告表示該棟
房子其父母有出錢購買、修繕,被告須在其父母創立的藥局
工作,且所領取之薪資亦低於一般藥師薪資,原告主張可將
房子賣掉,所得比例還給其母親,再另覓他處居住,被告堅
持要遵照母親的安排,但在調解時卻又主張如原告提出搬離
,被告會立即照辦,惟其所述僅為臨訟之詞,並未有任何具
體行動。
 6.原告身為家醫科醫師,秉持「視病猶親」之精神細心照顧被
告祖母、為被告祖母開藥,惟依被告祖母之外傭所述,當時
被告在從事「鹿胎盤膠囊」直銷活動,竟囑咐外傭拿「鹿胎
盤膠囊」給其祖母食用,「鹿胎盤」就「食品」觀點來看,
屬於「內臟」類的食物,並不適合其祖母,事後,其祖母雙
腳出現水腫現象,經詢問後被告始告知,曾有一段時間並未
將原告所開的藥物交給其祖母服用,並推薦自已信任的中醫
師給祖母,當時被告懷疑原告的專業,認為其祖母下肢水腫
是「心臟衰竭」造成的,中醫師則認為是腎結石,原告在看
診過程,並非將心臟的問題列入優先懷疑的因素,被告祖母
在被告的態度與原告的分析中,感到矛盾,聽了他人的建議
,轉而到秀傳醫院心臟科就診,在心臟科的相關檢驗結果,
證實被告祖母「心臟確實沒問題」、「腳水腫不是心臟的問
題造成的」,這些經驗皆讓原告感覺受到羞辱。
(七)兩造間婚姻的破綻由來已久,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目前
兩造間的婚姻徒具形式;有名無實,被告自我感覺良好,從
不考慮他人的意見或方法,凡事以自己或自己的家族為優先
,原告的意見以及需求長期受到忽視,甚至被視為有害的觀
念與行為,原告只是被告或被告家族的工具,發現兩造有歧
異時原告不斷與被告溝通,但被告總是敷衍原告,甚至冷漠
對待,甚至利用原告對小孩的感情,作為其情緒勒索的手段
、工具。兩造分居前,被告常用讓人冷靜一下當作報復的手
段,使原告受到冷漠、冷暴力的霸凌。分居後,還要受到利
用親子關係製造脅迫感,造成原告精神上的凌遲,原告的精
神再也無力支撐這樣的生活狀態,希望能終止精神繼續受到
虐待與折磨,兩造間對於醫藥上的認知南轅北轍,依現行法
律規定,如原告患病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是否不
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將會由原告配偶為原告做決定
,以兩造間觀念的差異,以及被告對於偏方之迷戀,原告完
全無法接受由被告來為原告做此決定,兩造婚姻關係至此僅
具形式外觀,欠缺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同甘共苦以共創家
庭生活之實質內涵,復喪失應有之互愛、互信、互諒、互持
等重要基石,依社會一般觀念,客觀上難以繼續維持,已達
重大破綻程度,而無回復之望。綜上所陳,原告爰依民法第
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
(八)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被告辯以:
(一)被告收到本件起訴狀後,才知道原告隱忍受氣多年,意識到
彼此間認知有許多落差,也明白之前忽略了原告感受,被告
始終愛著原告,願意努力學習經營婚姻,是就兩造誤會部分
解釋如下,並提出具體改善作為,懇請原告再給予兩造婚姻
修復機會:
 1.關於被告家人介入兩造家庭部分,因先前兩造子女白天幾乎
由被告母親照顧,惟被告母親年紀增長之下難免吃力,而有
所抱怨,並非欲干涉兩造生活。現被告已知悉應清楚劃分家
庭界線,嘗試不再倚賴娘家,為離開讓原告倍感壓力之娘家
住處,及為讓子女更安全往返住家與原告診所,被告於114
年6月間已租下診所附近房子,並於同年月30日正式入住與
孩子們一同佈置的房子,期望新家成為與子女共同迎接原告
返家之處所。
 2.就兩造信仰、生活習慣、價值觀及教育子女理念部分,因被
告面臨承接藥局經營、原告診所裝修費用還款及子女教養之
壓力,遂在夜間原告及子女睡眠時,學習直銷知識,並於兩
造第五位子女開始就學後,利用日間經營直銷及參加神智學
、華德福課程,也因家事繁雜及照顧子女,總是延遲睡眠時
間。惟被告並未不讓子女服用藥物,而係子女高燒不願服藥
時,被告妹妹好意提供其他觀點,減輕被告執意餵藥之糾結
;就疫苗部分,被告一向聽從原告意見,並依原告指示攜子
女至診所施打,未受到華德福課程影響而阻止子女接種疫苗
;子女衣著部分,被告尊重原告選擇,被告妹妹也未反對子
女穿著黑褲;至承接可能接觸COVID-19患者業務,因疫情
發之際,原告未戴口罩,讓被告誤以為原告不恐懼病毒,並
以為原告會支持被告藥局擔任防疫第一線,而疏未與原告溝
通。現被告已不再經營直銷,也拒絕被告妹妹邀約神智學及
華德福相關課程,並退出相關群組,日後將以原告教養理念
為優先,作息部分被告也會努力配合,並已調整藥局營業時
間,減少自身工時,以原告及子女為最優先考量,而子女們
亦已養成早起習慣,不再遲到。被告於做出改變以後,現在
有更多時間可以慢下腳步,了解孩子們內心的需求,靜下心
來聽孩子們七嘴八舌爭相發言,熱鬧的互動讓被告十分享受
親子關係之改變,被告真心期望原告也能看到家庭氣氛的轉
變,並與被告一同享受歡樂的家庭景象。  
 3.被告與原告母親之互動,係因當時被告對原告母親了解不深
,於原告母親二次至被告娘家養病時不慎怠慢,讓被告反省
良多,也糾正妹妹應禮貌相待原告母親。為彌補遺憾,被告
主動邀請原告母親再至被告娘家居住,與原告討論後決定讓
原告母親居於一樓,較不會與居於二樓的兩造及三樓的被告
妹妹互相影響,被告也多次詢問原告母親是否適應,得到原
告母親肯定回答及良好互動,惟被告終究忽略原告內心真實
感受,被告實無堅持讓原告母親住在一樓。至原告家族活動
,因兩造溝通上誤會,原告決定不再出席原告家族聚餐,此
後皆由被告攜子女參加原告家族活動。
 4.性生活及避孕部分,被告很享受兩造間親密時刻,曾嘗試以
適當頻率主動邀約,惟擔心自己一廂情願,與原告討論後遂
決定依兩造原本頻率互動。至懷有第五位子女,實為被告所
預期,非因懷疑原告結紮而故意不使用保險套。生完第五胎
後,被告在體內裝了避孕器,惟下體開始出血,不便與原告
發生性關係,且被告感覺到原告開始不願主動,遂多次想將
避孕器取出,然擔心身體尚未恢復如初又受孕,才遲未與原
告提出取出避孕器之想法。被告現知道原告想法後,已將避
孕器取出。
 5.更改FACEBOOK帳號密碼部分,係因某次被告發現原告於FACE
BOOK上張貼關於兩造家務事之文章,被告認為此事應由兩造
私下討論,遂暫時修改密碼,後來已將密碼改回。至原告搬
至診所居住後,被告會帶子女至原告診所煮飯,陪原告一起
用餐,惟嗣後子女向被告說明,被告在場時原告情緒會讓現
場氣氛不佳,被告現只能帶子女至診所後自行離去。而被告
為了讓子女至診所時有更多休閒時間與原告相伴,會要求子
女完成作業後再前往,並非蓄意控制原告與子女相處之時間
,現被告已讓子女自行與原告約定會面時間。
 6.被告原身體健壯,然於接連產下五名子女後,便為腰酸症狀
所困擾,時常在勞動太過或休息不夠時發作,深刻體會到長
者難起身的窘境,另因子女年齡相近,當一個孩子即將睡過
夜,另一個孩子又來了,雖然老四與老五相隔三年半才出生
,但老四夜奶多,導致夜尿多,雖然在滿三歲時順利戒除晚
間尿布,但在之前為避免老四尿溼床墊,常在半夜給奶時更
換尿布,因長期睡眠中斷、睡眠品質不佳,致會想多睡半小
時,故而折損原告為子女設鬧鐘之美意,被告亦佩服原告每
於被告睡過頭時,擔負起子女上學之準備工作。被告已盡量
於5點半起床準備早餐,6點15分叫醒子女,並發現在早上出
門前,家裡不再有怒氣與衝突,取而代之的是與子女親吻、
擁抱後開心上學的景象,被告感謝原告對營造美好早晨的重
視,被告於順服並實行後,真實感受到孩子在學習及情緒管
理上都更加穩定。 
 7.被告在這些日子以來,只要有想到過去可能曾不經意傷害到
  原告的事,便透過簡訊或書信的方式,一一向原告道歉。被
  告非常感謝原告一直是用心在營造一個充滿安全感的家,讓
  被告可以安心的展現自我,而被告也願意學習如何更多感受
  原告的想法,持續努力改變,讓原告在彼此的互動中,更能
  感受到被告對原告的愛。被告非常希望能重拾夫妻間的親密
  感,曾嘗試主動擁抱或親吻原告,因孩子們在場而讓原告感
  到尷尬難為情,被告以原告的感受為優先考量,暫時不在孩
  子面前主動示愛。在今年5月20日,被告亦主動邀約原告到
  彰化某精品旅館,惟原告並未赴約,但被告仍期待以火熱的
  心融化原告三尺的冰凍。今年原告生日的前三個月,被告著
  手書寫一本「愛先生的100個理由」當禮物,過程中被告發
  現原來一直以來原告都是如此愛著被告,於生活中之點點滴
  滴,原告總為被告著想,即使原告生氣堅持之事,最後也是
  為了家庭、孩子和夫妻感情著想。被告願意以後半生好好愛
  原告,在任何原告看重之事情上做最大努力。被告由衷感謝
  原告成為被告人生另一半,且一直是非常稱職的另一半,被
  告對家庭之幸福圓滿仍充滿極深盼望,始終期盼原告回心轉
  意、繼續與原告互相扶持。對被告而言,若原生家庭及與原
  告之小家庭間只能二擇一,被告會選擇與原告間之家庭,而
  非原生家庭,被告甚至願意結束藥局之經營,離開娘家搬到
  診所與原告同住,將所有時間全部回歸與原告之小家庭,專
  心致力於先生及子女之照顧,原告是被告的第一優先,被告
  會盡全力來修復與原告之關係。
(二)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
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
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上開法條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
婚姻者」,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
之標準,至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
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
,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
上字第292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兩造於100年10
月4日結婚,育有五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102年、103年、1
05年、106年、110年出生,現婚姻關係存續中,有戶役政資
訊網站個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證,且為兩造所
不爭執,堪信為實。  
(二)原告主張兩造婚後共同居住在被告娘家,因而被告娘家人介
入兩造婚姻生活甚深,影響兩造夫妻感情;被告及其家人迷
信神智學,出現許多違反現代醫學、科學之行為;被告忙於
娘家經營之藥局業務,致其晚睡晚起,令子女上學遲到;
被告於原告母親生病時,未妥適照顧原告母親,令原告母親
承受諸多屈辱;被告不喜原告參加原告家族活動,致原告不
再參與原生家庭之家族活動;被告拒絕與原告發生親密關係
;兩造自113年初分居,現除未成年子女事務外,無任何互
動;上開種種,足認兩造不問於宗教信仰、生活習慣、子女
教養、價值觀等均存有諸多歧異,且無法有效溝通,致婚姻
已生嚴重破綻,夫妻間情愛已不復存在,任何人處於同一境
地,均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云云。原告所舉上開事實,除
不讓子女服藥及施打疫苗部分外,雖多為被告所不否認。然
觀諸被告所為上開答辯,可知於原告提起本件離婚訴訟之前
,原告對於其諸多在意之點並未揭露其內心真實想法與被告
,致被告實無從知悉、溝通與改善,迄被告收受原告本件起
訴狀繕本後,驚覺原告內心真實想法,並已就原告在意之各
項衝突解釋綦詳,且逐一提出應對方法及改善之道,已不再
參加神智學、華德福及直銷相關課程,大幅減少在藥局工作
之時間,將時間全部回歸家庭經營,調整日常作息配合原告
及子女上學作息,早睡早起,並自被告娘家搬出,攜五名子
女於原告診所附近租屋,多次主動向原告釋出善意,誠心
待原告歸來,凡此種種有被告提出兩造LINE對話紀錄截圖、
被告寄送予原告之書信、被告及子女搬至新租屋處照片等件
附卷可稽,是原告指稱因被告故我行為致原告感到冷漠忽略
等情,被告已誠摯道歉並以具體行動嘗試改善,開啟兩造婚
姻修復之管道,故原告所舉上開兩造間之矛盾與衝突,並非
無解決之道。
(三)審酌婚姻乃由不同成長環境及家庭教育之雙方結合,就宗教
信仰、價值觀念、情緒之表達、子女教養及夫妻間日常互動
等婚姻衝突,自屬難免,惟兩造既選擇結為夫妻,自應以包
容態度及理性溝通方式,化解彼此之歧異,或於歧異之中尋
圓滿解決之途徑,而原告於提起本件離婚訴訟以後,被告
業已知悉原告內心真正想法及諸多原告在意之點,並主動積
極調整自己,包含信仰價值、與原生家庭之關係、工作時間
、生活作息、居住地點等等,被告均表示願意配合,且實際
上亦已具體付諸行動,足見兩造並非不得以積極溝通之方式
化解歧見,尚未決裂至無法維持婚姻之程度。故本院衡以一
般人之通常生活經驗,以及原告所主張之雙方相處狀況等情
事判斷,本件客觀上尚未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
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原告自不得僅憑其一方主觀上已
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即主張兩造間已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
大事由存在。至於原告主張其於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僅空
言辯稱已有配合原告做出諸多改變,實際上並無任何改善之
作為云云,均為被告所否認,且原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
其說,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尚難採信,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判准
兩造離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
詳予論駁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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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