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28號
CHDV,112,重訴,128,2025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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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上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珍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宜溱律師
被 告 宋宜蓁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
0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下稱另案事件)之契約關係是否有
效存在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
規定,裁定於另案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另案
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該案民事判決、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
表在卷可參,且原告亦具狀聲請本院撤銷原裁定並續行訴訟
程序,本案即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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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