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50號
CHDV,110,訴,550,20250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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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50號
反訴 原告 吳妙英
即 被 告 許敏修
林麗純
葉長發

林純芳

林月雲
黃乃玫
戴子鈞
曾悅
李惠玲
趙惠如
陳香瑾
楊敏妙

陳耀仁澎湖縣○○市○○路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00樓之0

廖浩欽
楊振杰
郭坤昌
郭孟倉
王釧如
李文仁

上二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瑋彬律師
反訴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傑明律師
聖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台幣3,580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反訴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
8日提起本訴拆屋還地訴訟,反訴原告直至114年3月24日本
訴第10次言詞辯論期日(含準備程序)辯論將近終結時,始
行提起反訴請求:⑴確認反訴原告全體就彰化縣○○鄉○○○○段0
0000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⑵反訴被告於通行範圍內不得
為妨礙反訴原告全體通行之行為,並應容忍反訴原告全體於
通行範圍內鋪設水泥或柏油路面及埋設電線、水管之管線,
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反訴為不
合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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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