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00號
CHDV,110,訴,400,20250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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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曾聖恩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泓運律師
被 告 曾炳榮
曾致暐

曾致晟



曾致端
莊淑珍


曾致農


曾亞
曾燦煌(兼曾謝春綢之承受訴訟人)


曾燦彬(兼曾謝春綢之承受訴訟人)


曾燦賢(兼曾謝春綢之承受訴訟人)


李惠燕
曾婉琪

曾博泓
曾益
曾正

潘良美(潘林桂瑛之承受訴訟人)

潘曉青(潘林桂瑛之承受訴訟人)

林瓊花
林宏垚

林百合

林蕙蘭

林蕙瓊

林宏容

林素治
王永琪
黃鴻祥
春風
黃勝暉

黃逸
指定送達處所: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0樓之0
許嘉應

許嘉聰
許嘉熊
許淑
許辰新
許朔螢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高嘉甫律師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琦
被 告 周萬豐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被 告 許漢哲


訴訟代理人 許嘉龍
被 告 王永志

許嘉裕
許嘉俊
林秋芸
林健二
林素貞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肇國
被 告 林淑慎
黃萬
訴訟代理人 洪雅玲
被 告 蘇瑞芳
訴訟代理人 周慶松
被 告 黃豐昌


黃少宏

林淑齡

許嘉慧


林宏翰

周進來
周鐘銘
周漢隆

柯江金
林秋玉(曾見中之承受訴訟人)

曾見吉

曾見源
王桀欽

姚穗蘭(王深淮之承受訴訟人)

周漢輝
劉懿慧(陳美金之承受訴訟人)

林佳翰
周金水(周碧章之承受訴訟人)

周金錫(周碧章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滿(曾見傳之承受訴訟人)

曾義翔(曾見傳之承受訴訟人)

曾威豪(曾見傳之承受訴訟人)


鄭伃秀(曾見傳之承受訴訟人)

輔 助 人 鄭文菁
被 告 周木水(周李桂之承受訴訟人)


尤招治


黃崇時



黄崇信


黄愛惠


黄崇書


黃愛淳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何榮恭
被 告 蔡政修
黃豊


王沛


黃碩新(黃豊澤之承受訴訟人)



黃宇新(黃豊澤之承受訴訟人)



林芬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圖二編號L5擬分配人柯江金之權利持分欄漏
未記載,應更正為「1/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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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