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00號原 告 曾聖恩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複 代理 人 邱泓運律師被 告 曾炳榮 曾致暐 曾致晟 曾致端 莊淑珍 曾致農 曾亞軒 曾燦煌(兼曾謝春綢之承受訴訟人) 曾燦彬(兼曾謝春綢之承受訴訟人) 曾燦賢(兼曾謝春綢之承受訴訟人) 李惠燕 曾婉琪 曾博泓 曾益民 曾正昭 潘良美(潘林桂瑛之承受訴訟人) 潘曉青(潘林桂瑛之承受訴訟人) 林瓊花 林宏垚 林百合 楊林蕙蘭 林蕙瓊 林宏容 林素治 王永琪 黃鴻祥 黄春風 黃勝暉 黃逸濱 指定送達處所: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0樓之0 許嘉應 許嘉聰 許嘉熊 許淑鵑 許辰新 許朔螢 上 六 人訴訟代理人 高嘉甫律師上 五 人訴訟代理人 黃琦洲 被 告 周萬豐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被 告 許漢哲 訴訟代理人 許嘉龍 被 告 王永志 許嘉裕 許嘉俊 林秋芸 林健二 林素貞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肇國 被 告 林淑慎 黃萬謨 訴訟代理人 洪雅玲 被 告 蘇瑞芳 訴訟代理人 周慶松 被 告 黃豐昌 黃少宏 林淑齡 許嘉慧 林宏翰 周進來 周鐘銘 周漢隆 柯江金 林秋玉(曾見中之承受訴訟人) 曾見吉 曾見源 王桀欽 姚穗蘭(王深淮之承受訴訟人) 周漢輝 劉懿慧(陳美金之承受訴訟人) 林佳翰 周金水(周碧章之承受訴訟人) 周金錫(周碧章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滿(曾見傳之承受訴訟人) 曾義翔(曾見傳之承受訴訟人) 曾威豪(曾見傳之承受訴訟人) 鄭伃秀(曾見傳之承受訴訟人)輔 助 人 鄭文菁 被 告 周木水(周李桂之承受訴訟人) 尤招治 黃崇時 黄崇信 黄愛惠 黄崇書 黃愛淳 上 六 人訴訟代理人 何榮恭 被 告 蔡政修 黃豊欣 王沛倩 黃碩新(黃豊澤之承受訴訟人) 黃宇新(黃豊澤之承受訴訟人) 林芬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圖二編號L5擬分配人柯江金之權利持分欄漏未記載,應更正為「1/1」。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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