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0號
CHDV,110,訴,20,2025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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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0號
原 告 許翔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
被 告 許久
許耀成
許輝荐

許翠玲


蔡玉李

許輝增(許耀茂之承受訴訟人)

許輝瀚(許耀茂之承受訴訟人)

許耀桎
許建隆(許麗花之承當訴訟人)

許瑞麟許金安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月英
被 告 許朝宗
許朝慶
許清富

許傳賀
訴訟代理人 胡美珍
被 告 許銅
許書育(許強承受訴訟人)

許書龍(許強承受訴訟人)

許純菱(許強承受訴訟人)

許源發

許來發


許晉祿
許書絡

許串
許清松

許明榜
許義雄
許義成
許載得
訴訟代理人 劉嬌
被 告 許佳

許家榮
許榮源
許家華
劉許紡
許素珍
許盛豪


許聖川
許耀峰(國外公示

許宏榮



許忠信

許耀晋


許書維
許允虔
許國頴
許國良

高樹根
高樹南
高樹源
高秀
高瑞
高琬婷(併公示

吳月華

素貞
許宏萱(許義之承受訴訟人)


許虱
許進清
許耀課

許彩雲

曹平儀
曹建興
連興
曹龍興
許佳萍
許佳
陳淑美
許家興
許涵茹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薛玉卿
被 告 施惠珠(施南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施惠
被 告 許育旗
許書賓

許森賓

許森癸
許秀
上二十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許書賓、許森賓、許森癸、許秀慈應就被繼承人許傳禧
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8,948平方公尺之應
有部分9/256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之前項土地,其分割方法如附圖一(即彰化縣溪湖
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3年10月15日溪測字第1794號土
地複丈成果圖)及附表二所示。
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補償人應分別提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以
補償如附表三所示之受補償人。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
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
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
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
一確定(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判例意旨參照)。查
原告起訴時以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原共有人許耀宗
施南為被告,惟許耀宗、施南分別於民國107年10月10日、1
09年6月27日死亡,原告於110年2月19日以民事起訴狀追加
許耀宗之繼承人許輝荐、許翠玲蔡玉李為被告,施南之繼
承人施勝利施美玲施惠珠施惠如為被告,嗣許耀宗
應有部分由許輝荐、許翠玲蔡玉李辦理繼承登記,施南之
應有部分由施惠珠辦理繼承登記,故撤回對施勝利施美玲
施惠如之訴訟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地籍謄本
、異動索引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51至397、卷三第73至
116頁)。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
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故原告請求追加當事人,核屬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依
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
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㈠被告許金安於110年2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月英、許
瑞麟許雅玲許惠婷許惠君,已由許瑞麟辦理繼承登
記等情,此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二第81至91頁),並由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林
月英、許瑞麟許雅玲許惠婷許惠君聲明由許瑞麟
當訴訟(見本院卷二第95頁、卷三第149至157頁)。
  ㈡被告許強於110年7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等、許書育
許書龍許純菱,已由許書育許書龍許純菱辦理繼
承登記,此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二第197至207頁),並由原告聲明承受訴訟(
見本院卷二第211頁)。
  ㈢被告許義於110年10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許曾彩鳳、許
宏萱、許富淑、許富如,已由許宏萱辦理繼承登記,此有
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
第278至290頁),並由原告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
294、310頁、卷三第190頁)。
  ㈣被告許耀茂於112年3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素丹、許
輝瀚、許輝增,已由許輝瀚、許輝增辦理繼承登記,此有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99至207頁),並由原
告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四第13頁)。
  ㈤被告許傳禧於113年12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許書賓、許
森賓、許森癸、許秀慈,此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305至313頁),原告聲明
由上開被告承受訴訟並辦理繼承登記,合於前開說明,應
予准許。
 再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許麗
花於訴訟繫屬中110年3月17日以買賣為原因,將應有部分移
轉予被告許建隆,並經許麗花、原告、許建隆同意承當訴訟
(見本院卷二第137頁、卷三第59、61頁),是許麗花脫離
訴訟,由許建隆承當訴訟。被告許聖川於110年4月26日以買
賣原因,將應有部分移轉予被告許載得,兩造未表示同意承
當訴訟,仍應由原移轉人許聖川繼續訴訟,惟其應有部分既
已移轉予受移轉人所有,不論受移轉人是否有聲明承當訴訟
,受移轉人就各該取得之應有部分仍為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
係之繼受人,亦為判決效力所及,附此敘明。
 許久雄、許輝荐、許翠玲、許輝瀚、許耀桎許建隆、許瑞
麟、許朝宗許朝慶、許串、許清松許明榜、許載得、劉
許紡、許素珍許盛豪許聖川許耀峰許宏榮高樹根
、高樹南、高樹源、高秀鳳、高瑞國、高琬婷吳月華、盧
素貞、曹平儀、曹建興、曹連興曹龍興許佳萍許佳
陳淑美許家興許涵茹薛玉卿施惠珠許育旗、許
麗花、許書賓、許森賓、許森癸等人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據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
貳、實體部分
 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彰化縣○○鄉○○段000號土地,面積8,948
平方公尺(下簡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
表一所示,兩造間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
而不能分割之情形,因共有人數眾多致無法為分割之協議;
同意與被告盧素貞分割後繼續保持共有(見本院卷四第215
頁);同意被告許耀成之分割方案分割系爭土地。爰依民法
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請求分割共有物等情,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被告則以:
  ㈠被告許耀成許清富許傳賀許銅許書育許書龍許純菱許源發、許來發、許晉祿、許書絡、許義雄、許 義成、許佳評、許家榮許榮源許家華許忠信、許耀 晋、許書維、許允虔、許國頴、許國良、許宏萱、許虱、 許進清、許耀課、許彩雲許書賓、許森賓、許森癸、許 秀慈部分:提出附圖一方案,並且就分割後土地同意保持 共有(見本院卷四第173、288頁)。
  ㈡被告蔡玉李許輝增許建隆許瑞麟部分:同意被告許 耀成分割方案,許建隆並表示願意與被告許耀城繼續保持 共有(見本院卷四第223頁)。
  ㈢被告盧素貞部分:同意分割後繼續保持共有(見本院卷四 第215頁)。
  ㈣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表示 意見。
 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 ,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 物權,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



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 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 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原告如於本件訴訟中,請求死 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繼承人及其餘 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 與民法第759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 01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彰化縣○○鄉○ ○段000號,面積8,948平方公尺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 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原共有人許傳禧已於113年12月3日死 亡,其繼承人為許書賓、許森賓、許森癸、許秀慈,尚未 就許傳禧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此有土地登記謄本、 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足憑,堪信為真實 。兩造間既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 割之情形,惟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從而,原告訴請被告許 書賓、許森賓、許森癸、許秀慈應就其被繼承人許傳禧所 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256分之9,辦理繼承登記及准予裁 判分割,揆諸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㈡查系爭土地上有如附圖二(即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收件 日期文號110年3月2日溪土測字第268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所示之建物,編號A、A1部分為原告所有之鐵皮、1、2樓 鋼筋混泥土、3樓鐵皮建物,編號B、B1部分為被告許耀成 所有之鐵皮廠房、1樓鋼筋混泥土、2樓鐵皮建物,編號C 、C1部分為被告許金安所有之2樓鋼筋混泥土建物、鐵皮 車庫,系爭土地西側臨未編定路名寬4公尺之道路,東側 臨寬6公尺之武興路,北側臨寬約3公尺之小路,其餘部分 土地為空地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人 員至現場勘驗屬實,並製有勘驗筆錄及附圖二所示之土地 複丈成果圖在卷可考。
  ㈢又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 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 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 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 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 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 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 定分割方法時,必須考量兩造之利益、意願,由土地上建 物現況、各共有人原使用位置、分割後各共有人分得土地



之方整及利用價值,予以衡量。查附圖一所示之分割方案 ,大致按使用現況分配,原告所有之建物座落位置雖分歸 予被告許載得、許耀峰取得,原告既同意此分割方案,即 不欲保留該建物,上開分割方案對被告許載得、許耀峰應 尚無不利;又部分共有人除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維持公同 共有狀態以取得分配部分外,分割後附圖一所示方案分配 為分別共有取得之共有人均同意繼續保持共有,該方案亦 均經到場之兩造共有人同意以該方案予以分割。從而,本 院審酌上情認如依附圖一所示之分割方案,分割後各筆土 地較為方整,有利日後土地利用,應足採用,乃判決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
  ㈣另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 ,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共有人 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所受分配之不動產,其 價格不相當時,應認有民法第824條第3項之共有人中有不 能按其應有部分分配之情形,法院即得命以金錢補償之。 本件依前揭方法分割後,有部分共有人未獲分配取得土地 ,且受分配者位置不同,價值尚有差距,自應補償未受分 配者及取得土地價值較低之其他共有人,並以金錢相互補 償,始為公允,故經本院函請華聲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 所鑑定共有人間以附圖一所示方案分割後應相互補償之價 額。鑑定報告略以:「本案以甲案(原告原提出之分割方 案)編號N為基準地,先推算出其土地單價,再以基準地之 價格為基準,考量各分割土地於個別因素差異,進行調整 以推算各分割土地單價。調整說明:各比分割土地之面寬 、深度及相關個別因素與彼此間不同,但因其個別因素條 件變化差距未達相當程度,彼此間條件相近,加以其他個 別因素大致相同,故有調整率相等之情形。⒈土地形狀: 依據土地形狀不同,予以調整。⒉寬度深比:依據土地臨 路面寬及深度比,予以調整。⒊臨路情形:依據土地臨情 形(單面臨路、二面臨路、三面臨路、路角地等),予以調 整。⒋道路條件:依據土地所臨之道路種別及寬度,予以 調整。⒌許耀成方案編號O土地與武興路間隔有579地號土 地、編號N土地與武興路間隔有578地號土地,因該二筆土 地現況已分別與編號O、N做合併使用,故評估編號O、N土 地價格時,視為面臨武興路。⒍許耀成方案編號O土地北側 、編號N土地南側皆面臨1米分割道路,因該分割道路以供 作排水溝使用為主,且道路寬度不足,不利做通行使用。 故評估編號O、N土地價格時,該1米分割道路不列入考量 。價格決定理由:⒈本案勘估標的區域內公共設施尚屬完



善,生活機能及交通便利性良好等因素。本事務所以比較 法評估,依據基準地所具備之條件及地價因素差異調整, 核算比較價格為21,000元/坪。⒉基準地(原告原方案編號N )地形近似長方形,可利用性尚佳,土地面臨武興路83巷 ,可及性尚佳。考量資料信賴度、不動產種類及價格形成 因素之接近程度等因素,最後決定基準地(原告原方案編 號N)土地單價為21,000元/坪(6,353元/㎡)。」,共有人間 應找補金額如附表三所示等情,此有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 師事務所111年5月31日估價報告書足稽,認其鑑定結果, 堪予採信,故以此計算並判決兩造之互相補償金額為如主 文第三項所示。
  ㈤再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 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 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 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 加。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 第881條第1項、第2項或第899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結果 ,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 面通知該第三人;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 為第242條第1項之請求;第1項受通知人得依第58條規定 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 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六十三 條之規定,民法第824條之1第2、3項、民事訴訟法第67條 之1、第6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即 被告許朝慶分別於83年12月20日、84年4月10日、85年3月 1日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彰化縣大村鄉農會、許珍 娜;原共有人許金安於94年9月14日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 押權予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已依前開法律規 定對上開抵押權人告知訴訟,故本件土地分割後抵押權人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許珍娜之抵押權只移存於被告許朝慶 分得之如附圖一所示編號F部分、面積33.39平方公尺土地 上;抵押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抵押權只移存 於許金安之繼承人即被告許瑞麟分得之如附圖一所示編號 O部分、面積908.39平方公尺土地上,併此說明。 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故本件訴訟由勝訴之原告亦負擔一部分訴訟費用,併此敘  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但書、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志鑫附表一: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共有人 分割前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許虱、許進清、許耀課、許彩雲、曹平儀、曹建興、曹連興曹龍興、許宏萱 3/192 (公同共有) 3/192 (連帶負擔) 2 許銅 1/320 1/320 3 許源發 1/1280 1/1280 4 許來發 1/1280 1/1280 5 許晉祿 1/1280 1/1280 6 許書絡 1/1280 1/1280 7 許忠信 1/960 1/960 8 許耀晋 1/960 1/960 9 許書維 1/960 1/960 10 許書育 1/960 1/960 11 許書龍 1/960 1/960 12 許純菱 1/960 1/960 13 許義雄 1/640 1/640 14 許義成 1/640 1/640 15 許佳評 1/640 1/640 16 許家榮 2/640 2/640 17 許榮源 1/640 1/640 18 許家華 1/640 1/640 19 薛玉卿許涵茹 2/320 (公同共有) 2/320 (連帶負擔) 20 許朝宗 2/256 2/256 21 許朝慶 1/256 1/256 22 陳淑美許佳萍許佳妙、許家興 1/320 (公同共有) 1/320 (連帶負擔) 23 許耀桎 1/36 1/36 24 許輝瀚 1/72 1/72 25 許輝增 1/72 1/72 26 蔡玉李許翠玲、許輝荐 (許耀宗之繼承人) 1/36 (公同共有) 1/36 (連帶負擔) 27 許久雄 1/36 1/36 28 許書賓、許森賓、許森癸、許秀慈 (許傳禧之繼承人) 9/256 9/256 (連帶負擔) 29 許清富 9/256 9/256 30 許傳賀 9/256 9/256 31 許允虔 3/256 3/256 32 許國頴 3/256 3/256 33 許國良 3/256 3/256 34 許耀成 5/18 5/18 35 許建隆 1/36 1/36 36 許瑞麟 340/3200 340/3200 37 許翔柏 450/7680 450/7680 38 盧素貞 640/7680 640/7680 39 許明榜 1/320 1/320 40 許串 1/320 1/320 41 許清松 2/320 2/320 42 許耀峰 425/32000 425/32000 43 許載得 23/320 23/320 44 劉許紡 6/960 6/960 45 許素珍 3/960 3/960 46 許盛豪 3/960 3/960 47 許宏榮 1/640 1/640 48 高樹根 15/4608 15/4608 49 高樹南 15/4608 15/4608 50 高樹源 15/4608 15/4608 51 高秀鳳 15/4608 15/4608 52 高瑞國 3/3456 3/3456 53 高琬婷 3/3456 3/3456 54 吳月華 3/3456 3/3456 55 許育旗 1/256 1/256 56 施惠珠 3/960 3/960
附表二:附圖一所示分割方案之分割方法
分配編號 取得人 面積(㎡) 取得方式 A 許虱、許進清、許耀課、許彩雲、曹平儀、曹建興、曹連興曹龍興、許宏萱 133.59 公同共有 B 取得人 133.56 分別共有,取得比例 許銅 12/60 許源發 3/60 許來發 3/60 許晉祿 3/60 許書絡 3/60 許忠信 4/60 許耀晋 4/60 許書維 4/60 許書育 4/60 許書龍 4/60 許純菱 4/60 許義雄 6/60 許義成 6/60 C 取得人 66.8 分別共有,取得比例 許佳評 1/5 許家榮 2/5 許榮源 1/5 許家華 1/5 D 薛玉卿許涵茹 53.43 公同共有 E 許朝宗 66.8 F 許朝慶 33.39 G 陳淑美許佳萍許佳妙、許家興 26.72 公同共有 H 許耀桎 237.49 I 許輝瀚 118.75 J 許輝增 118.75 K 蔡玉李許翠玲、許輝荐 237.49 公同共有 L 許久雄 237.49 M M1 取得人 693.8 508.48 分別共有,取得比例 許書賓、許森賓、許森癸、許秀慈 3/12(公同共有) 許清富 3/12 許傳賀 3/12 許允虔 1/12 許國頴 1/12 許國良 1/12 N 取得人 2612.37 分別共有,取得比例 許耀成 10/11 許建隆 1/11 O 許瑞麟 908.39 Q 許明榜 26.72 R 許串 26.72 S 許清松 53.43 T 許耀峰 113.55 U 許載得 614.50 P 取得人 1527.37 分別共有,取得比例 許翔柏 45/109 盧素貞 64/109 V 道路取得人 398.41 分別共有,取得比例 許虱、許進清、許耀課、許彩雲、曹平儀、曹建興、曹連興曹龍興、許宏萱 許銅 許源發 許來發 許晉祿 許書絡 許忠信 許耀晋 許書維 許書育 許書龍 許純菱 許義雄 許義成 許佳許家榮 許榮源 許家華 薛玉卿許涵茹朝宗 許朝慶 陳淑美許佳萍許佳妙、許家興 許耀桎 許輝瀚 許輝增 蔡玉李許翠玲、許輝荐 許久許書賓、許森賓、許森癸、許秀許清富 許傳賀 許允虔 許國頴 許國良 許耀成 許建隆 許瑞麟 許明榜 許串 許清松 許耀峰 許載得 許翔柏 盧素貞 許虱、許進清、許耀課、許彩雲、曹平儀、曹建興、曹連興曹龍興、許宏萱 622/39841(公同共有) 許銅 124/39841 許源發 31/39841 許來發 31/39841 許晉祿 31/39841 許書絡 31/39841 許忠信 42/39841 許耀晋 42/39841 許書維 42/39841 許書育 42/39841 許書龍 42/39841 許純菱 42/39841 許義雄 62/39841 許義成 62/39841 許佳評 62/39841 許家榮 124/39841 許榮源 62/39841 許家華 62/39841 薛玉卿許涵茹 249/39841(公同共有) 許朝宗 311/39841 許朝慶 156/39841 陳淑美許佳萍許佳妙、許家興 124/39841(公同共有) 許耀桎 1107/39841 許輝瀚 553/39841 許輝增 553/39841 蔡玉李許翠玲、許輝荐 1107/39841(公同共有) 許久雄 1107/39841 許書賓、許森賓、許森癸、許秀慈 1401/39841(公同共有) 許清富 1401/39841 許傳賀 1401/39841 許允虔 467/39841 許國頴 467/39841 許國良 467/39841 許耀成 11067/39841 許建隆 1107/39841 許瑞麟 4233/39841 許明榜 124/39841 許串 124/39841 許清松 249/39841 許耀峰 529/39841 許載得 2864/39841 許翔柏 2938/39841 盧素貞 4179/39841
附表三:附圖一方案找補配賦表
應補償人 金額 受補償人 許宏萱、許虱、許進清、許耀課、許彩雲、曹平儀、曹建興、曹連興曹龍興 陳淑美許佳萍許佳妙、許家興 許耀成 許建隆 許瑞麟 許翔柏 盧素貞 許載得 受補償金額合計 許銅 1 0 119 12 45 509 724 5 1,415 許源發 0 0 30 3 11 128 181 1 354 許來發 0 0 30 3 11 128 181 1 354 許晉祿 0 0 30 3 11 128 181 1 354 許書絡 0 0 30 3 11 128 181 1 354 許忠信 0 0 38 4 14 164 233 2 455 許耀晋 0 0 38 4 14 164 233 2 455 許書維 0 0 38 4 14 164 233 2 455 許書育 0 0 38 4 14 164 233 2 455 許書龍 0 0 38 4 14 164 233 2 455 許純菱 0 0 38 4 14 164 233 2 455 許義雄 1 0 59 5 23 254 362 3 707 許義成 1 0 59 5 23 254 362 3 707 許佳評 1 0 57 5 22 246 349 3 683 許家榮 1 0 114 11 44 491 698 5 1,364 許榮源 1 0 57 5 22 246 349 3 683 許家華 1 0 57 5 22 246 349 3 683 薛玉卿許涵茹 2 0 232 23 89 995 1,415 10 2,766 許朝宗 2 2 284 28 109 1,217 1,731 12 3,385 許朝慶 1 0 146 15 56 627 892 6 1,743 許耀桎 10 2 1,017 102 389 4,365 6,209 44 12,138 許輝瀚 5 1 507 51 194 2,175 3,095 22 6,050 許輝增 5 1 507 51 194 2,175 3,095 22 6,050 蔡玉李、許輝荐、許翠玲 10 2 1,017 102 389 4,365 6,209 44 12,138 許久雄 10 2 1,017 102 389 4,365 6,209 44 12,138 許書賓、許森賓、許森癸、許秀慈 2 0 185 19 71 793 1,128 8 2,206 許清富 2 0 185 19 71 793 1,128 8 2,206 許傳賀 2 0 185 19 71 793 1,128 8 2,206 許允虔 1 0 62 5 24 265 376 3 736 許國頴 1 0 62 5 24 265 376 3 736 許國良 1 0 62 5 24 264 376 3 735 許明榜 2 0 257 26 98 1,105 1,573 12 3,073 許串 2 0 257 26 98 1,105 1,573 12 3,073 許清松 5 1 518 52 198 2,225 3,164 23 6,186 許耀峰 10 2 1,096 110 419 4,703 6,689 48 13,077 高瑞國 39 8 4,056 406 1,551 17,410 24,761 177 48,408 高琬婷 39 8 4,056 406 1,551 17,410 24,761 177 48,408 吳月華 39 8 4,056 406 1,551 17,410 24,761 177 48,408 許宏榮 70 14 7,301 730 2,792 31,338 44,570 319 87,134 許素珍 139 28 14,602 1,461 5,584 62,675 89,139 639 174,267 許盛豪 139 28 14,602 1,461 5,584 62,675 89,139 639 174,267 施惠珠 139 28 14,602 1,461 5,584 62,675 89,139 639 174,267 高樹根 145 30 15,210 1,522 5,816 65,287 92,853 665 181,528 高樹南 145 30 15,210 1,522 5,816 65,287 92,853 665 181,528 高樹源 145 30 15,210 1,522 5,816 65,287 92,853 665 181,528 高秀鳳 145 30 15,210 1,522 5,816 65,287 92,853 665 181,528 許育旗 174 35 18,252 1,826 6,980 78,344 111,424 799 217,834 劉許紡 278 56 29,202 2,922 11,168 125,351 178,279 1,278 348,534 應補償金額合計 1,716 346 180,035 18,011 68,845 772,773 1,099,066 7,877 2,148,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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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