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90號
原 告 何名勛
被 告 蕭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4年
度金訴字第4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
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