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90號
CHDM,114,附民,790,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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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90號
原 告 何名
被 告 蕭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4年
度金訴字第4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
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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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