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62號
CHDM,114,附民,762,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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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62號
原 告 邱敬

被 告 蔡明錡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7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明錡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邱敬筑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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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