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66號
原 告 翁慧誠
被 告 謝富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4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熊霈淳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