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48號
原 告 劉炳森
劉坤炎
被 告 劉福來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7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福來被訴毀棄損壞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
月11日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