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 具保人 陳韋鈞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14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韋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被告陳韋鈞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並由被告陳韋鈞繳
納現金後而遭釋放一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
證金、罰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
三、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786號案件
審理中。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
本院核發拘票囑警拘提被告,亦無所獲。而被告並無在監執
行或受羈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明細、花蓮縣
警察局鳳林分局114年8月11日鳳警偵字第1140010186號函暨
檢附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彰化縣警
察局和美分局114年8月28日和警分偵字第1140027220號函暨
檢附之本院拘票、報告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查。
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