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67號
CHDM,114,聲保,167,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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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伯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伯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柯伯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9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65610號函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9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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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