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54號
CHDM,114,聲保,154,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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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宥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宥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宥任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6566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87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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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