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51號
CHDM,114,聲保,151,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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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晉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晉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晉誠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6555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
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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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