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48號
CHDM,114,聲保,148,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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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文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文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文亭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9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5930號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6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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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