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179號
CHDM,114,聲,1179,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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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嘉邑


具 保 人 黃耀庭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耀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
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耀庭因受刑人簡嘉邑犯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
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
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查受刑人簡嘉邑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黃耀
庭於民國111年1月27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並限制
住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
限制住居具結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囑
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未到,復拘提無
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
,業經本院審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20
號執行卷宗無誤,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
案之正當理由,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足見受刑
人確實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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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