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171號
CHDM,114,聲,1171,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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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天偉




具 保 人 林慧卿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慧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天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由具保人林慧卿繳納現金後已
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
爰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該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上述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並
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本院收受
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法院
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
第101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經檢察官合法傳喚而未遵期
到案執行,亦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
刑人到案,且其等均無因案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民國114年8月22日中檢介法114執助1435字第1149110
742號函暨所附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參,足認
受刑人已逃匿,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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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