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燒錄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049號
CHDM,114,聲,1049,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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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即附帶民事
訴訟之被告 葉進添




上列聲請人即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
字第189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2
號),聲請燒錄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進添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許付與本院一一三年度交簡字第一
八九八號案件卷內之現場監視錄影器影像檔案拷貝光碟。
前項取得之拷貝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告訴人就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
年度交簡字第1898號),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
告因於民事訴訟答辯所需,請准拷貝本院卷內「現場監視錄
影器影像光碟」等語。
二、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如有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訴訟需求,
其卷證資訊獲知權應等同於審判中之被告,而得類推適用上
述相關規定,法院應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及聲
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
定應予限制之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
釋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622號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葉進添所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9日以113年度交簡字第1898號判處罪刑後,已於114年2月
7日確定等情,有聲請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固
堪認定,然上開過失案件之告訴人洪麗娟於該案終結前即已
對聲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以113年度交簡
附民字第162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為審理乙節,亦有上開
裁定1紙存卷可考。則聲請人為上開過失傷害案件附帶民事
訴訟之需而具狀向本院聲請付與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卷內之現
場監視錄影器影像檔案拷貝光碟,既已敘明其係作為上開過
失傷害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用,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目的不違,為保障聲請人
獲悉上開傷害案件卷內相關卷證資訊之權利,爰裁定聲請人
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付與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卷內之現場監視
錄影器影像檔案拷貝光碟。又上開取得之拷貝光碟內容,係
作為聲請人附帶民事訴訟之目的使用,並命聲請人取得上開
資料後,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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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