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006號
CHDM,114,聲,1006,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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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柏匡



具 保 人 林尚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沒
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尚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尚瑜因受刑人周柏匡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
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
,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嗣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合
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亦
未果,聲請人復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代為拘提仍為無著,而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
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之送達證書、拘票、拘
提報告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
,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
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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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