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303號
CHDM,114,簡附民,303,2025090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03號
原 告 謝郁


被 告 高慧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50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