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孟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偵字第11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孟育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楊閔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452號 被 告 謝孟育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孟育明知其向姊姊謝佩吟(無證據證明與謝孟育有犯意聯 絡)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汽車 )之車牌已被吊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 國114年2月中旬,在不詳地點,透過網際網路,向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並 將該偽造車牌懸掛在本案汽車上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監 理機關對車牌核發與管理之正確性。嗣經執行網路巡邏員警 得知後,於114年3月14日16時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 巷0號住處搜索查獲,並扣得偽造之上開車牌2面,始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孟育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 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偽造車牌2面 扣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臉書貼文及道路監視器影像畫 面擷圖照片、車籍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被告前揭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公文書性質,惟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條規定(相關規定已移列至第8條) ,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特 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罪嫌。又被告自114年2月中旬某時許起至114年3月14 日為警查獲止,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係基於單一決意而 為之,且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 請論以接續犯。至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 ,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 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楊閔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