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766號
CHDM,114,簡,1766,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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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軍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軍昱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菸彈22
顆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5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江軍昱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次施用毒品犯
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本案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依托咪酯菸彈2
2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5組,係供被告施用依托咪酯菸彈
使用,業經被告陳明在卷(本院卷第90頁),應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507號  被   告 江軍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軍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17日執行完畢釋 放,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8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一)先於114年3月3日16時13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 內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錫 箔紙上燒烤待產生煙霧後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二)另於114年3月3日上午某時許起至同日15 時31分許即為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止之期間內某時,在彰化 縣○○鄉鎮○街000號「○○汽車旅館」內,以電子菸加熱菸彈後 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次。嗣因警偵辦另案 而持搜索票於114年3月3日15時31分許起,至前開汽車旅館 執行搜索,當場查扣江軍昱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毛重0.92公克、淨重0.7096公克、驗餘重量0.7033公 克)、菸彈22顆(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電子菸 吸食器5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3.41公克,持有第 三級毒品部分另由移送機關行政裁罰)及行動電話2支(含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另徵得江軍昱同意採集尿 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陽性反 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軍昱於警詢及偵訊時自白不諱, 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及依托咪酯陽性反應,此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 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114B 069)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R00-0000-000)各1紙在卷可參,並有上開甲基 安非他命1包、菸彈22顆及電子菸吸食器5支扣案可證,扣案 物經檢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成分,亦 有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 及扣案物外觀及初驗結果照片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417D051、5417D052、5417D053 、5417D054)附卷可稽。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次施用毒品犯行,犯 意個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並罰。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包、菸彈22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電子菸吸食器5支, 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 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高如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高子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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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