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654號
CHDM,114,易,654,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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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644號
                   114年度易字第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進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1572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九分宣示判
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
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
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4年9月29日下午2時39分宣
判,惟因甫經公布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規定9月28日教
師節為國定例假日,適逢該日為星期日,次日即9月29日補
假一天,致本案未能如期宣示判決。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
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
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延
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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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