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028號
CHDM,114,易,1028,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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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0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國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335
號、第1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尤國明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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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