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釧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釧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567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爰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
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
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5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
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屬侵害商標權人
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有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鑑
定報告書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
收。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仿冒KITTY袋子11件 2 仿冒美樂蒂袋子5件 3 仿冒雙子星袋子15件 4 仿冒KITTY髮束102件 5 仿冒哆啦A夢文具組6件 6 仿冒KITTY餐具組7件 7 仿冒哆啦A夢餐具組5件 8 仿冒KITTY吊繩10件 9 仿冒美樂蒂吊繩2件 10 仿冒哆啦A夢文具組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