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70號
CHDM,114,單禁沒,170,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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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吉穗


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案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
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貳點
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906號
被告林吉穗轉讓禁藥案件,業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84號判
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1包(驗餘淨重2.74公克),該案判決雖認無證據證明與
轉讓禁藥犯行有關,然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11日7時15分許
因該案為警查獲時,另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
院裁定觀察、勒戒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字第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上開毒品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於113年1月11日5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
第188號裁定觀察、勒戒,被告於執行完畢後,經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粉末1包,經送驗後,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3月21日鑑定書在卷
可憑,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前揭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毒品包裝袋與毒品無法
完全析離,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是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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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