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吳湘儀
被 告 林鈺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1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為訓示規定,
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
。換言之,此時非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裁判(最高法院8
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16號被告林鈺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
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判決在案,然原告徐婉凌既於
同年7月18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此有蓋
有本院收文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且因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前述
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