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慧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5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10月14日上午9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4年9月9日上午10時宣判,因被告蔡慧華
具狀表示仍有與告訴人歐育昌和解之意願,目前尚待保險公
司遞送資料取得授權等情,有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陳
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考量被告並無前科,倘被告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屬對被告量刑有利之因子,若依原定期日宣判,被
告將喪失與告訴人進行和解之機會,對被告量刑基礎有實質
影響,故為能於宣判前一併審酌被告是否達成和解之犯後態
度,且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之訴訟經濟
,進而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就本案延展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