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NGHIA TON(下稱其中文姓名:黃義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速偵字第77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義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薰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777號
被 告 HOANG NGHIA TON
(中文姓名:黃義新,越南籍)
男 28歲(民國85年【西元1996年】
11月19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公司宿舍)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HOANG NGHIA TON於民國114年8月9日19時許,在彰化縣○○鎮
○○路000巷00號公司宿舍,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23時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0
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街00號前,因牌照強制險註銷,為
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於同日23時9分許,對其施
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34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HOANG NGHIA TON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告之酒精測試單。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楊閔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侯凱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