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1430號
CHDM,114,交簡,1430,2025092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鄞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鄞文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鄞文興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交簡字第2
26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確定,於民國1
12年4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為累犯,
被告前開所犯案件與本案均屬故意犯罪且罪質相同,歷經前
次偵審程序教訓後,仍不知警惕,顯見被告前罪之徒刑執行
無成效,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又本案並無司
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亦
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三、核被告鄞文興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
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
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
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猶漠視自己安危,更枉顧
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又經測得飲酒後呼氣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其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兼
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閔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維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772號  被   告 鄞文興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鄞文興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4年8月9日12時許,在彰化縣 溪湖鎮青雅路某址之友人住處,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17時 3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 同日17時35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前,因行車 不穩,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18時許, 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60毫克。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鄞文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溪湖分局公共危險案嫌疑人酒精測定紀錄表。(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證 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 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罪質相符, 其再犯本案犯行,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 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虞,請依 刑法第47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楊閔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侯凱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