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368號
CHDM,113,金訴,368,20250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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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家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
年5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
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
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3894號裁判
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家銘(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
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並於同年月
月2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前段規定提起上訴,惟未敘述
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4年9月2日命其
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其後該裁定於同
年月5日合法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被
告逾限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之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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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