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3年度,36號
CHDM,113,重附民,36,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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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楊莉蓁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被 告 吳棕睿

林冠宏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洪婕慈律師
被 告 蔡芊樂


陳燚


邱子桓
張哲瑋
李家榮

徐承佑
鄭貴馨
沈詠傑

林承哲
賴亮成
江宇翔

劉○豪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政
被 告 沈旻憲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
林佳龍
吳朝成

楊勝澤
曾玉萱

徐于婷
林澄恩

盧佳和
廖澄
邱龍秋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8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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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