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楊莉蓁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被 告 吳棕睿 林冠宏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洪婕慈律師被 告 蔡芊樂 陳燚杋 邱子桓 張哲瑋 李家榮 徐承佑 鄭貴馨 沈詠傑 林承哲 賴亮成 江宇翔 劉○豪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政被 告 沈旻憲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 林佳龍 吳朝成 楊勝澤 曾玉萱 徐于婷 林澄恩 盧佳和 廖澄洋 邱龍秋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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