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棕睿
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棕睿犯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扣案之古乙君、施翊婷、吳敏綺、曾暐婷、謝盈翎、紀宜娟貸款申請資料各壹式及iPhone15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1,288,9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吳棕睿(臉書暱稱「吳彥斌」)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 自民國112年7月間某日起,參與徐承佑、張哲瑋、陳燚帆等 人所屬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欺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 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 責擔任貸款專員之角色,並為臉書「世臣理財」粉絲專頁的 經營管理者,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吳棕睿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2日起,假冒臺灣電力公司人員、「 陳文忠」警官、偵三隊「許隊長」、「王麗蓉」檢察官向楊 莉蓁佯稱:其積欠電費,身分遭冒用,轉接警察單位報案, 假警官「陳文忠」謊稱其涉嫌洗錢案件,「許隊長」稱楊莉 蓁已經確定洗錢,要求楊莉蓁與檢察官聯絡,假檢察官「王 麗蓉」要求楊莉蓁申辦網路銀行,綁定約定帳戶,並告知帳 號、密碼,並以要財產公證為由要求操作帳戶,楊莉蓁因此 陷於錯誤,依指示辦理,致楊莉蓁帳戶內財產幾乎全遭盜轉 一空(此部分吳棕睿不負共同正犯之責;冒用公務員名義詐 欺取財不在吳棕睿認識範圍內)。嗣該自稱「王麗蓉」檢察 官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9日指示楊莉蓁聯繫貸款專員 吳棕睿,吳棕睿即自稱為貸款專員與楊莉蓁聯絡,告知楊莉 蓁其名下2處房產可貸款新臺幣(下同)2,700萬元,其中1 處房產有抵押需先塗銷,使楊莉蓁陷於錯誤,先於113年1月 11日,至臺中市之永豐商業銀行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手續,
吳棕睿並於同日陪同楊莉蓁前往桃園市○○區○○○路000號之龜 山地政事務所,將名下2處不動產抵押予金主林冠宏(代理 人蔡芊樂),楊莉蓁向林冠宏貸得款項2,700萬元後,其中9 00萬元匯入楊莉蓁名下之彰化縣溪州鄉農會帳戶,再由吳棕 睿與李家榮、林冠宏、蔡芊樂等人於113年1月17日前往楊莉 蓁位於彰化縣員林市之住處,將1,800萬元扣除利息1,377,0 00元、手續費810,000元、代書費54,800元等費用共2,241,8 00元後,由吳棕睿與蔡芊樂將所餘15,758,200元現金交付楊 莉蓁,楊莉蓁取得該筆15,758,200元現金後,又與自稱「王 麗蓉」檢察官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並於同日在其住處 依指示將上開15,758,200元款項,全數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 指派前往之車手收取;另於113年1月18日匯至楊莉蓁彰化縣 溪州鄉農會帳戶內之款項900萬元,亦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於113年1月18日至同年1月26日操作楊莉蓁之溪州鄉農會網 路銀行,分別轉匯1,838,015元、1,796,015元、1,851,015 元、1,866,015元、1,525,015元(轉帳金額含手續費)至京 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 團水房徐承佑指揮車手提領或轉匯,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 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吳棕睿並因此獲得報酬783, 000元。
㈡吳棕睿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在網路上投放不實投資廣告訊息,並自112年10 月10日起,自稱為「恩恩」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古乙君佯稱 :可依指示操作參與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古乙君陷於 錯誤,依指示匯款參與投資(此部分吳棕睿不負共同正犯之 責;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不在吳棕睿認識範 圍內)。嗣該自稱「恩恩」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7 日推薦古乙君聯繫「世臣理財」申辦貸款以無本套利之方式 投資獲利,古乙君遂於112年10月18日起開始與吳棕睿聯繫 ,吳棕睿要求古乙君提供基本資料、資金需求等以評估可貸 款項目,「恩恩」於112年10月28日再次推薦古乙君聯繫「 世臣理財」,吳棕睿復於同年10月30日主動詢問古乙君是否 要申辦貸款,然因古乙君另行詢問其他貸款公司,未透過吳 棕睿申辦貸款而未詐騙得逞。
㈢吳棕睿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間,透過IG告知施翊婷有投資賺錢之 管道,並以LINE暱稱「vivi」、「湘菱Ling」、「Oscar」 與施翊婷聯繫,由「湘菱Ling」指示施翊婷登入網站申辦會
員,「Oscar」指示施翊婷操作網站投資,並向施翊婷佯稱 有投資專案可加入,需儲值99萬元等語,致施翊婷陷於錯誤 ,於112年9月6日與假幣商面交99萬元購買虛擬貨幣儲值( 此部分吳棕睿不負共同正犯之責)。嗣施翊婷被告知投資操 作失誤虧損需補足,施翊婷資金不足,自稱「湘菱Ling」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9日介紹貸款專員吳棕睿給施翊婷 ,要求施翊婷貸款80萬元,施翊婷遂於112年9月10日起開始 與吳棕睿聯繫,後續至同年9月16日吳棕睿均持續與施翊婷 聯絡申辦貸款事宜,然因施翊婷向朋友借錢經朋友告知及再 諮詢友人後驚覺遭詐騙,拒絕透過吳棕睿申辦貸款而未詐騙 得逞。
㈣吳棕睿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5日14時50分許,透過IG私訊告知吳 敏綺有兼職機會,並以LINE暱稱「lena」、「恩恩」與吳敏 綺聯繫,將吳敏綺加入某投資群組,向吳敏綺佯稱:依指示 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參與投資方案可獲利更多等語,致 吳敏綺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詐欺集團指定之網站申請帳號, 並依照詐欺集團指示,於112年10月19日與假幣商面交45萬 元購買虛擬貨幣(此部分吳棕睿不負共同正犯之責)。嗣吳 敏綺被告知投資操作失誤虧損需補足,但吳敏綺已無力入金 ,自稱「恩恩」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7日推薦吳敏 綺聯繫「世臣理財」申辦貸款,吳敏綺信以為真於同日與吳 棕睿聯絡,吳棕睿則自112年10月28日至同年11月5日持續與 吳敏綺聯絡申辦貸款事宜,然因吳敏綺認吳棕睿在通話過程 中講話不專業,覺得不可靠,且利率太高,拒絕透過吳棕睿 申貸而未詐騙得逞。
㈤吳棕睿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間,在IG上散布限時動態佯稱操作簡 單輕鬆獲利之不實訊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財不在吳棕睿認識範圍內),並自112年7月6日起,由本案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linda」、「曉涵Han」投資 專員、「ACE」執行長與曾暐婷聯繫,向曾暐婷傳送不實投 資平台網址要求曾暐婷下載申辦會員進行操作,並邀約曾暐 婷參與投資方案,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曾暐 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該名自稱「曉涵Han」之詐欺集 團成員並於112年7月間推薦曾暐婷聯繫「世臣理財」申辦貸 款,曾暐婷於112年7月29日與吳棕睿聯絡,吳棕睿則自112 年7月29日至同年9月6日持續與曾暐婷聯絡申辦貸款事宜,
吳棕睿建議曾暐婷以分期購買香奈兒包包之名義向裕富數位 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使曾暐婷陷於錯誤,同意透過吳棕 睿申辦貸款10萬元,扣除7%帳管費、10%手續費,曾暐婷實 際上只拿到83,000元,且數日內本案詐欺集團即指派車手將 該筆83,000元款項取走,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吳棕睿並因此獲得報酬13,250元。 ㈥吳棕睿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間,在IG上散布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之 不實訊息,謝盈翎瀏覽訊息後,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聯 繫,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慫恿謝盈翎投資虛擬貨幣,使 謝盈翎陷於錯誤,於112年7月13日依詐欺集團指示與假幣商 面交30萬元購買虛擬貨幣支付至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此部 分吳棕睿不負共同正犯之責;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 欺取財不在吳棕睿認識範圍內)。嗣謝盈翎被告知投資操作 失誤虧損需再補90萬元,自稱「恩恩」之詐欺集團成員傳送 吳棕睿的LINE ID要求謝盈翎透過吳棕睿代辦貸款,謝盈翎 信以為真與吳棕睿聯絡,吳棕睿則自112年7月13日起持續與 謝盈翎聯絡申辦貸款事宜,在交談過程中謝盈翎發現吳棕睿 知道其在投資平台有虧損需借款,且吳棕睿與「恩恩」一直 催促謝盈翎貸款,謝盈翎驚覺有異察覺受騙,始未透過吳棕 睿申辦貸款而未詐騙得逞。
㈦吳棕睿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7日9時18分許,假冒健保署人員、 「陳明文」警察、「黃士元」檢察官向林敬喻佯稱:資料遭 人盜用領取補助金,要協助其轉介至警察局報案,假警察「 陳明文」告知其涉嫌非法機制,要對其做筆錄,並將電話轉 給假檢察官「黃士元」要求其配合金管會調查,匯錢到指定 帳戶,使林敬喻陷於錯誤,自112年12月7日起陸續匯款至對 方指定之帳戶(此部分吳棕睿不負共同正犯之責;冒用公務 員名義詐欺取財不在吳棕睿認識範圍內)。嗣假警察「陳明 文」復向林敬喻佯稱:要調查名下所有資產,要求林敬喻將 房子抵押借款後交付款項等語,「陳明文」並於112年12月1 3日提供「世臣理財」聯絡資料予林敬喻,指示林敬喻與「 世臣理財」聯絡申辦貸款,林敬喻不疑有他與吳棕睿聯繫, 吳棕睿則自112年12月13日起,與林敬喻聯絡辦理抵押貸款 ,告知林敬喻可貸款金額為240萬元,使林敬喻陷於錯誤, 於112年12月18日與吳棕睿、蔡芊樂、代書路世安至新北市 中和地政事務所,將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予金主林冠宏(代
理人蔡芊樂),林敬喻於112年12月27日取得向林冠宏貸得 之款項240萬元後,扣除利息144,000元、手續費168,000元 及代書費28,500元共340,500元,實際取得2,059,500元,並 於同日隨即依指示,在新北市○○區○○○道000號,將其中959, 000元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指派前往之車手收取,貸得款項 中110萬元復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或 購買點數,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 去向,吳棕睿並因此獲得報酬129,600元。 ㈧吳棕睿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間,假冒檢察官向李懿秀佯稱:其涉 及詐欺案件,需要交付現金等語,致李懿秀陷於錯誤,於11 2年10月18日至同年11月15日依指示面交款項共236萬元予本 案詐欺集團之車手(此部分吳棕睿不負共同正犯之責;冒用 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不在吳棕睿認識範圍內)。嗣本案詐欺 集團得知李懿秀有房產,遂由假冒主任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 員向李懿秀謊稱有在調查「世臣理財」這家公司,指定要李 懿秀拿房子去向這家公司抵押借款,使李懿秀信以為真,於 112年12月18日主動聯繫吳棕睿欲將名下不動產辦理抵押貸 款,吳棕睿則向李懿秀表示:你的案件以後由我來承接等語 ,要李懿秀以後直接找他辦理,然因李懿秀找不到不動產所 有權狀,假冒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獲知後,便責罵李懿秀 ,且嚇稱要派人抓李懿秀,李懿秀因恐懼而聯絡友人求助, 始知被騙,吳棕睿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就此部分始未得逞。 ㈨吳棕睿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冒用公務員名 義詐欺取財不在吳棕睿認識範圍內),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於112年12月中旬,假冒高雄警察單位小隊長,向簡麗 華佯稱:其涉嫌犯罪,現在是詐騙人頭帳戶云云,嗣又轉接 給假冒臺北地檢署「黃敏昌」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續對 簡麗華佯稱:最近偵辦老鼠會案件,被害人金流有進到簡麗 華戶頭,約60幾萬元,要由簡麗華償還云云,因簡麗華跟對 方說她根本沒有錢,對方就說沒有錢就要被抓去關云云。之 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詢問簡麗華有無房產,並要求簡麗 華申請房貸,佯稱:錢下來後會送金管會驗收,如果沒有問 題就會再還給簡麗華云云。嗣由假冒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 指示簡麗華聯繫吳棕睿,而吳棕睿則向簡麗華佯稱可代辦抵 押貸款,使簡麗華陷於錯誤,於113年1月9日透過吳棕睿向 林冠宏(代理人蔡芊樂)貸款575萬元,並於113年1月11日 與吳棕睿、蔡芊樂及代書相約前往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
將其名下1處不動產抵押予給林冠宏,吳棕睿於同日告知簡 麗華575萬元貸款已經通過,於112年1月12日會有175萬元匯 入簡麗華名下之郵局帳戶,剩餘款項會以現金交付。後於11 3年1月12日15時許,吳棕睿與蔡芊藥共同前往桃園市○○區○○ ○路000○0號統一超商門市前,現金部分扣除利息345,000元 、手續費402,500元、代書費34,000元等費用後,在車上將 餘款3,218,500元交付予簡麗華,惟簡麗華於同日15時30分 許,即在桃園市八德區忠勇七街、東勇一路口,將上開現金 款項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指派前往之車手收取,並交付簡麗 華名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 持簡麗華該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將匯至該帳戶內之款 項175萬元全數提領,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之去向,吳棕睿並因此獲得報酬310,500元。 ㈩吳棕睿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底,在IG上散布佯稱可教投資賺錢之 不實訊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不在吳棕睿 認識範圍內),紀宜娟瀏覽該訊息後不疑有他,與對方聯繫 ,對方即以LINE暱稱「Belle」、「陳妮Nia」(即陳燚帆, 陳燚帆聽從張哲瑋指示)向紀宜娟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 利,投資金額越高可以獲利越高等語,並要求紀宜娟下載不 實之投資APP,「陳妮Nia」並介紹紀宜娟向「世臣理財」之 吳棕睿接洽貸款投資,紀宜娟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指示辦 理,並於112年9月間與吳棕睿聯絡,透過吳棕睿為代辦「勞 保貸」及「機車貸」貸款,而由吳棕睿為紀宜娟向金主林冠 宏借貸高利率之「勞保貸」25萬元,扣除貸款相關費用後, 於112年9月8日實際撥款179,000元,及向裕富數位資融股份 有限公司借貸「機車貸」35萬元,須扣除代辦費用55,000元 ,嗣紀宜娟取得上開貸款後,於112年9月13日依「陳妮Nia 」指示與假幣商面交47萬元購買虛擬貨幣支付至指定電子錢 包帳戶,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 向,吳棕睿並因此獲得報酬52,570元。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即包括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規定 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故如欲採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為證據時,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之例外情形 ,方得認其審判外之陳述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 字第94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證人陳燚帆、徐承佑於警 詢時所製作之筆錄,及證人陳燚帆於本院審理時所稱聽聞自 張哲瑋告知之陳述部分,均係被告吳棕睿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且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上開筆錄表示 不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04頁準 備程序筆錄、卷二第274頁審判筆錄),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 59條之2、第159條之3所規定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不得作為本案證明被告有罪之依 據。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證人陳燚帆於113年10月9日、113年10月28日檢 察官偵查中具結後所為之陳述(偵16295號卷一第199至204 頁、第231至234頁),因檢察官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 不致違法取供,且證人陳燚帆上開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 陳述,又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 亦未提出、主張任何可供證明證人陳燚帆上開於檢察官偵訊 時所為之陳述有如何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以供本院得以 即時調查,揆諸前開規定,證人陳燚帆上開於偵查中向檢察 官所為業已具結之陳述,自得作為證據使用。
㈢復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 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以立法明文排 除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 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此為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 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 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 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適用之餘地,自不得採為判決基 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 所引用證人即告訴人楊莉蓁、古乙君、施翊婷、吳敏綺、曾 暐婷、被害人謝盈翎、告訴人林敬喻、李懿秀、簡麗華、紀 宜娟於警詢時之證言、證人林冠宏、蔡芊樂於警詢及偵查中 未經具結之證述,於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 分,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加重詐欺、違 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名則不受此限制。
㈣本判決其餘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者,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已明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一第 203至至208頁、第340至344頁、卷三第234至236頁),本院 審酌各該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 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及洗錢等犯 行,辯稱:我是代辦貸款,我不知道客人是因為被詐騙集團 騙才找我貸款,我都會跟每位客人確認資金用途,我會問客 人這筆錢是拿來做什麼用,我都會做紀錄,我沒有加入詐欺 集團,我否認有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為詐欺取財犯行等語。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不知起訴書附表所列來辦理貸 款的人係已遭到詐騙之被害人,檢察官就此部分舉證不足。 本案各被害人雖稱渠等有遭詐欺集團指示聯繫被告辦理貸款 事宜。惟查,被告為代辦貸款之業務專員,本身僅負責協助 有資金需求者籌資、媒介雙方借貸等業務,並未參與後續放 款及還款事宜,對被告而言,其只在乎借款人是否得順利取 得金主貸與之款項,至於借貸雙方間之内部法律關係,應與 擔任代辦業務之被告無涉;由被告與林冠宏之代理人蔡芊樂 間之對話内容顯示,被告僅作為借貸雙方之溝通窗口,為借 貸雙方爭取最佳利益,對於實際約定之借款條件並無置喙餘 地;再觀以被告與李家榮間之對話内容所示:「…出這問題 怕金主端以後靠北你就要再找金主很麻煩…」,可知悉,被 告僅為代辦貸款之業務專員,倘有參與本案犯罪組織(僅假 設語氣),其又何須擔心未來恐再另覓金主端,而影響其業 務等情。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 犯行,縱被害人確實有因其他詐欺犯行之被告介紹或指示而 主動與其聯繫,然被告亦僅依其業務内容,協尋資金來源及 提供方案供被害人參考,且對於渠代辦貸款所能領取之手續 費及分成方式均無任何隱瞞,與一般辦理貸款作業程序並無 異樣;又被告與張哲瑋雖為舊識,然對於張哲瑋實際從事何 種工作並不知悉,縱經陳燚帆稱其有依張哲瑋指示將「世臣 理財」資訊提供給被害人,然被告對此並不知悉,且陳燚帆 於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你與世臣理財的人聯繫時, 有無透露過你是詐騙集團的訊息?)沒有。」、「(審判長 問:世臣理財知道你們是詐騙機房,是否僅是聽張哲瑋說的 ?)是。」等語,且陳燚帆進一步稱本案只有介紹紀宜娟一 人等語,基上,陳燚帆聽聞張哲瑋所述被告知道是做詐欺的
云云,屬於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另關於徐承佑於113年6 月19日之調查筆錄所稱:(問:是否認識吳棕睿?)答:不 認識,但我看過他1次。…「阿寶」有向我介紹吳棕睿是專門 辦貸款的,所以我知道吳棕睿應該是盤口跟貸款公司之間的 窗口…云云,此推測之詞亦無證據能力,且徐承佑於審理時 作證已說明:伊指認的「阿寶」說是林國良是錯誤的,在熱 炒店「阿寶」介紹吳棕睿是做貸款的,未說與詐欺有關,我 於警詢稱吳棕睿應該是盤口與貸款公司之間的窗口是伊推論 的,我不確定是吳棕睿還是李家榮去熱炒店等語,參以徐承 佑指認的「阿寶」誤為林國良,其指認被告之照片,也是誤 認李家榮為被告,是徐承佑的證詞除無證據能力外,亦無法 認定是被告前去熱炒店與「阿寶」談論貸款的事。被告代辦 過程會詢問貸款人貸款用途,部分貸款申請書上亦有記載, 此為正常程序;至於警方找出被告的通訊對話提到半尻、純 尻、生機等用語,經查詢網路只有做尻被認為是做詐欺,但 尻一字不代表詐欺,而生機不是生基,且販賣靈骨塔本是正 當業務,只是詐欺犯使用為詐欺手法,又通常若打錯字傳給 對方後,除非未發現,否則會更正,警方自行解讀是打錯「 機」字並無根據,另被告解釋半尻及純尻是指賭博,非指詐 欺,並提供網路上ChatGPT搜尋的解釋以及臉書社團部分資 料,至於被告接觸賭博方資金需求的資料,印象中有一位賭 客完成借貸,但因手機被扣難以馬上找到該賭客姓名地址等 相關資料。綜上,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告有主觀上之認知 犯意,故其客觀上雖有代辦貸款之行為,亦不能認定有參與 本案之犯罪組織、詐欺、洗錢等分工犯行,請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等語。經查:
㈠犯罪事實一之㈠至㈩所示之告訴人楊莉蓁、古乙君、施翊婷、 吳敏綺、曾暐婷、被害人謝盈翎、告訴人林敬喻、李懿秀、 簡麗華、紀宜娟等人,有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嗣後並 有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與被告聯繫貸款,其中告 訴人楊莉蓁、曾暐婷、林敬喻、簡麗華、紀宜娟均有透過被 告代辦貸款,貸得金額分別為2,700萬元、10萬元、240萬元 、575萬元、60萬元,且其等所貸得之款項扣除貸款相關費 用後,其餘款項隨即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或遭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提領或依指示轉帳匯款或購買點數;另告訴人古乙 君、施翊婷、吳敏綺、被害人謝盈翎、告訴人李懿秀與被告 聯繫後,均未透過被告代辦貸款等事實,被告並不爭執,且 據證人即告訴人楊莉蓁於警詢及偵查中(少連偵145號卷一 第139至152頁、卷二第367至375頁、卷四第213至216頁、第 233至235頁、第241至244頁、少連偵180號卷第269至270頁
)、告訴人古乙君於警詢時(少連偵145號卷一第311至312 頁、卷二第537至540頁)、告訴人施翊婷於警詢時(少連偵 145號卷一第408至410頁)、告訴人吳敏綺於警詢時(少連 偵145號卷一第469至472頁、卷四第3至10頁)、告訴人曾暐 婷於警詢時(少連偵145號卷二第7至9頁、卷四第61至65頁 )、被害人謝盈翎於警詢時(少連偵145號卷二第43至44頁 、卷四第457至460頁)、告訴人林敬喻於警詢時(少連偵14 5號卷四第99至107頁、第109至114頁)、告訴人李懿秀於警 詢時(少連偵145號卷四第70至76頁)、告訴人簡麗華於警 詢時(少連偵145號卷四第526至529頁)、告訴人紀宜娟於 警詢及偵查中(少連偵145號卷二第617至620頁、卷四第93 至98頁、第538至546頁)分別證述明確(除證人楊莉蓁於11 3年8月13日及證人紀宜娟於113年10月28日偵查中已具結之 證述外,此部分其餘證述內容均不作為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 行之證據),並有證人陳燚帆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具結後 所為之證述(偵16295號卷第199至204頁、第231至233頁、 本院卷二第260至274頁;不含證人陳燚帆於本院審理時所稱 聽聞自張哲瑋告知之陳述部分)、證人林冠宏、蔡芊樂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證言(少連偵145號卷三第195至209頁、卷二 第297至313頁、他字卷第269至274頁、本院卷二第425至511 頁、卷三第5至119頁;證人林冠宏、蔡芊樂於警詢及偵查中 未經具結之證述均不作為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之證據)、 警員邱婉婷113年2月28日出具之偵查報告及所附蒐證資料( 他字卷第5至11頁)、警員張育豪113年6月24日出具之偵查 報告及所附蒐證資料(他字卷第141至159頁)、被告持用手 機內通訊軟體LINE群組-歐悅集團x大B對話紀錄(少連偵145 號卷七第49至113之1頁)及下列證據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
⒈告訴人楊莉蓁受詐騙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楊莉蓁提出之 存款交易明細(少連偵145號卷一第153至167頁)、手寫 筆記資料、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 113年1月11日監視器影像照片、蒐證照片(少連偵145號 卷二第379至433頁、第497至509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蒐證照片、手機截圖、金錢消費借貸協議書、監視 器影像照片、民事聲請撤回強制執行狀、切結書(少連偵 145號卷四第217至229頁、第237至240頁、第245至247頁 )、113年4月17日蒐證照片、通話紀錄、本票影本、國內 匯款申請書(少連偵180號卷第261至267頁)。
⒉告訴人古乙君受詐騙部分:基本資料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古乙君提供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少連偵145號卷一第307、310頁、第313至337頁)、 告訴人古乙君提供之對話紀錄(少連偵145號卷二第541至 552頁、本院卷一第221至268頁)。
⒊告訴人施翊婷受詐騙部分:手寫基本資料、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施翊婷提供之對話紀錄(少連偵14 5號卷一第405頁、第411至462頁)、告訴人施翊婷提供之 對話紀錄(少連偵145號卷四第365至383頁)。 ⒋告訴人吳敏綺受詐騙部分:手寫基本資料、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吳敏綺提供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 (少連偵145號卷一第465、468頁、第473至483頁)、告 訴人吳敏綺提供之對話紀錄(少連偵145號卷四第15至42 頁)。
⒌告訴人曾暐婷受詐騙部分:裕隆集團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購物分期付款暨約定書、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影像照片、 告訴人曾暐婷提供之對話紀錄、蒐證照片(少連偵145號 卷二第3頁、第11至37頁)、告訴人曾暐婷與被告吳棕睿 之對話紀錄(少連偵145號卷四第437至448頁)。 ⒍被害人謝盈翎受詐騙部分:手寫基本資料、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謝盈翎提供之蒐證照片、對話紀錄 (少連偵145號卷二第39頁、第45至64頁)。 ⒎告訴人林敬喻受詐騙部分:金錢消費借貸協議書、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林敬喻提供之對話紀錄、本票影 本、蒐證資料、偽造之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證款收 據、公證本票影本(少連偵145號卷四第108頁、第115至1 97頁、第488至496頁)。
⒏告訴人李懿秀受詐騙部分: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李懿秀提供之對話紀錄、存摺影 本、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收據、行政執行處收據、告 訴人李懿秀與被告吳棕睿之對話紀錄(少連偵145號卷四 第68至69頁、第77至91頁、第519至520頁)。 ⒐告訴人簡麗華受詐騙部分: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告訴人簡麗華提供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金融消費借貸協 議書、本票影本(少連偵145號卷四第522至525頁、第530 至535頁)。
⒑告訴人紀宜娟受詐騙部分:告訴人紀宜娟提供之對話紀錄 (少連偵145號卷二第623至62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告訴人紀宜娟提供之蒐證照片、對話紀錄(少 連偵145號卷四第547至561頁、第571至587頁)。 ㈡被告、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卷附被告扣案之行動電 話有與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顯示為「停用」之人(下稱「停 用」)之微信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111頁),被告於112 年4月1日告知「停用」:「我是B」、「不是小額那種」、 「是銀行融資那種」、「現在都會跟生機或是半尻純尻的那 種版配合」、「大致上目前有在配合的都還不錯 跟網路客 這樣」、「(「停用」問:你剛剛說信任的是什麼)對 他 們洗下來做貸 在殺」、「也不是信任啦就是可能身旁周遭 近的人 朋友這樣」、「(「停用」問:你是說丟人過去上 班嗎)哥你有飛機嗎」等語。其中對話內容講到的「尻」用 語係指詐騙工作,為詐騙集團成員間之通用黑話,可由民間 全球反詐騙組織GASO於111年1月3日所發布之文章查知,另 以Google關鍵字搜尋「做尻的」,搜尋結果均為從事詐騙工 作之紀錄,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4年5月7日函附之警 員職務報告、網路新聞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63頁、 第177至188頁)。被告及辯護人雖主張:半尻、純尻是指賭 博,並非指詐欺等語,並提出臉書網頁資料、ChatGPT解釋 為證(本院卷二第341至345頁、第347至367頁),但被告向 ChatGPT詢問的問題為「純尻 賭博 定義」(見本院卷二第3 53頁),故ChatGPT所回答的內容為「純尻」在賭博圈的用 語。而「尻」為可用於詐欺、賭博之暗語,然觀被告前揭與 「停用」的對話內容,對話提到:「他們洗下來做貸 在殺 」,明顯與本案詐欺集團對告訴人楊莉蓁、古乙君、施翊婷 、吳敏綺、曾暐婷、被害人謝盈翎、告訴人林敬喻、李懿秀 、簡麗華、紀宜娟等人詐欺之犯罪手法相符,顯見被告上開 對話紀錄所說的「尻」應為詐欺相關之暗語,被告、辯護人 此部分所辯,難認可採。再由被告上開與「停用」的對話內 容可看出,被告於112年4月1日已自承有與詐欺集團配合之 情形,並且對話內容提到的犯罪手法是被害人貸款下來後, 再繼續詐欺被害人貸款款項,核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2 年7月起,誘騙告訴人楊莉蓁、古乙君、施翊婷、吳敏綺、 曾暐婷、被害人謝盈翎、告訴人林敬喻、李懿秀、簡麗華、
紀宜娟等人貸款之詐欺行為手法相同,被告既於112年4月間 已知悉詐欺集團成員此種誘騙貸款後再詐騙貸得款項之運作 模式與詐欺手法,則被告嗣後於112年7月起擔任貸款專員, 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互相配合實施相同手法之詐騙行為,自 無不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楊莉蓁、古乙君、施翊婷 、吳敏綺、曾暐婷、被害人謝盈翎、告訴人林敬喻、李懿秀 、簡麗華、紀宜娟有為詐欺取財犯行之理。復佐以被告自承 認識張哲瑋(見少連偵145號卷七第264、293頁被告之供述 ),及被告扣案之行動電話還有實際上對告訴人紀宜娟詐騙 之陳燚帆之聯絡資料「陳妮Nia」(見少連偵145號卷七第11 頁手機數位鑑識資料),證人陳燚帆於本院審理時並證稱: 我不能自己決定推給其他貸款的代辦,我的部分只有「世臣 理財」,我會推薦被害人去找「世臣理財」辦貸款是張哲瑋 說那是他們配合的,只能推給「世臣理財」,不能自己找或 上網找,我有跟「世臣理財」的代辦通過電話,張哲瑋會指 示我跟「世臣理財」的代辦聯繫看貸款的進度,我與代辦聯 絡時,我有說我是張哲瑋底下的工作人員,他說他知道。我 會知道「世臣理財」是張哲瑋介紹給我的,有傳電子名片給 我,我介紹被害人給「世臣理財」,我會去問「世臣理財」 申辦貸款的進度,張哲瑋將我的紙飛機給「世臣理財」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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