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炫達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4
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1515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炫達犯過失致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根據被告之供述、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證據資料,認定
以下犯罪事實:
陳炫達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下午4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社頭鄉員集路2段由南往北
方向行駛,行經員集路2段000號前之無號誌路口左轉迴車,
因空間不足欲倒車再迴轉,本應注意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
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竟
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倒車,適蕭游緞菊騎乘電動自行車沿
彰化縣社頭鄉員集路2段由北往南駛至該處,兩車發生碰撞
,致蕭游緞菊受有右髖臼骨折、骨盆骨折、頭皮鈍傷、右側
手肘擦傷等傷害,蕭游緞菊雖經開刀、復健治療,仍因上開
車禍導致「雙下肢均喪失機能者」、「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
病變,引起截癱或偏癱,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
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須他人扶助」之重傷害結果。
二、被告辯解與辯護意旨
㈠被告辯稱:我承認因駕車過失導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但告
訴人所受之重傷與本案車禍無關等語。
㈡辯護意旨:依據本案鑑定報告,可以認定告訴人術後狀況良
好,其後續行動能力與認知能力障礙部分,僅係告訴人年紀
已高而偶然發生之事實,此部分與本案車禍不具備相關因果
關係,被告僅構成過失傷害罪等語。
三、不爭執事實與爭點(經當事人、辯護人確認無誤,不爭執事
實,亦有附件一、二所示之證據資料可以佐證)
㈠不爭執事實
編號 事實 1 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駕駛上開汽車,於左轉迴車後,因空間不足欲倒車再迴轉,疏未注意應謹慎緩慢後倒、其他車輛及行人,即貿然倒車,而與告訴人騎乘之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而有右髖臼骨折、骨盆骨折、頭皮鈍傷、右側手肘擦傷等傷勢 2 告訴人嗣經診斷,有「雙下肢均喪失機能者」、「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引起截癱或偏癱,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須他人扶助」等重傷害情形 3 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其上開犯行前,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接受裁判
㈡爭點
告訴人嗣有「雙下肢均喪失機能者」、「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引起截癱或偏癱,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須他人扶助」等重傷害情形,是否與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具有因果關係?此一重傷結果可否歸責給被告?
四、關於爭點之判斷
㈠根據附件二之證據,可以認定本案之因果歷程如下:
編號 發生事項 備註 1 111年3月24日本案車禍發生 2 告訴人於當日至員林基督教醫院急診 診斷:右髖臼骨折、骨盆骨折、頭皮鈍傷、右側手肘擦傷 3 告訴人於當日轉診至彰化基督教醫院,翌日(25日)住院至111年4月8日,共15日 ⒈接受開放性復位及鋼釘鋼板固定手術 ⒉診斷:骨盆骨折 4 告訴人於111年4月8日轉至漢銘基督教醫院(下稱漢基醫院) 5 告訴人於111年4月20日轉至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 診斷:骨盆閉鎖性骨折 6 告訴人於111年7月7日至彰基骨科就診 告訴人於111年3月間之右骨盆髖臼骨折施行內固定,X光可見癒合良好 7 告訴人於112年2月22日至宏仁醫院就醫 ⒈診斷:右側髖臼前柱(骼恥)疑位閉鎖性骨折術後 ⒉醫囑:告訴人因患上述病因,致運動功能障礙,下肢肌肉萎縮無力,長期臥床 8 告訴人於112年5月5日至彰基神經內科就診 告訴人行動上仰賴輪椅移動,無法自行站立及行走,大、小便亦呈失禁狀態,得仰賴尿布,行動功能無法自理 9 告訴人病症暨失能診斷(112年5月5日) ⒈病名:失智症、腰薦椎併神經根退化性病變 ⒉告訴人日常生活無法完全自理,需24小時專人全程照護,記憶與理解力亦有問題,呈現輕度至中度認知功能障礙
㈡為了確認告訴人行動能力障礙、認知能力障礙之嚴重程度,
及與本案車禍的關聯性,本院檢送告訴人全部病歷資料,囑
託彰化基督教醫院鑑定,根據鑑定報告,可以認定以下事實
(上開鑑定報告參考告訴人全部病歷資料,且詳細說明鑑定
經過、參考文獻,應可採信):
鑑定項目 鑑定結論 行動能力 ⒈告訴人於鑑定時,經診察,雙下肢萎縮無力,無法站立,考量其年紀及萎縮情形,目前之醫療技術恐難協助恢復至未受傷之前之狀態,告訴人失能狀態為12-18「雙下肢均喪失機能者」,失能等級為二 ⒉告訴人於手術後,恢復順利,因而轉往漢基醫院接受急性後期照護,111年4月20日又轉往員林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⒊漢基醫院之出院紀錄記載,告訴人恢復順利,可以順暢移動至輪椅,可使用輔助器具行走 ⒋告訴人於114年1月23日鑑定時,經診察,其雙下肢無力顫抖,無法站立 ⒌依據一般醫療過程,此類骨盆骨折不致造成無法行走,輔已告訴人恢復期、急性後期之紀錄,可知其恢復良好,目前無法站立,應與後續照護有關,雖不排除與車禍有間接關係,但並無直接關係 認知功能 ⒈告訴人在急診時,並無顱骨骨折或顱內出血,顯示其並未因車禍直接造成腦部結構性傷害,急診當時告訴人之意識並未喪失,告訴人雖然於111年3月31日出現譫妄症狀,但同年4月1日經抗精神病藥物治療後,已經改善,後續住院期間,告訴人意識清晰,並無明顯譫妄症狀,故告訴人認知功能明顯受損,與車禍並無直接關聯 ⒉但根據腦部斷層掃描結果,告訴人在車禍當時,已有腦部病變(海馬迴2級萎縮),只是尚未表現出明顯認知障礙,告訴人於111年9月13日、同年12月29日、113年9月2日進行認知功能檢查、簡易失智狀態測驗,可以發現告訴人呈現漸進式退化之狀態,為「退化性失智症」之表徵 ⒊告訴人目前之認知評估結果,失能狀態為2-2「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引起截癱或偏癱,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須他人扶助」,失能等級為二 ⒋告訴人車禍當時雖已有腦部萎縮,但本可藉由務農及運動來維持腦部活性,故因骨盆骨折住院,打亂原本生活步調,讓腦部萎縮病變相關的症狀變得更明顯,加速疾病進程,故醫學上仍會認為,告訴人認知功能的惡化與車禍具間接關聯
㈢刑法上之過失,固以過失行為與結果之間,於客觀上有因果
關係存在為必要;然此所謂因果關係,並不以過失行為係結
果發生之直接原因為限,僅以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存在,即足
當之。本案由告訴人之病歷資料及鑑定報告可以得知,如果
沒有被告的過失駕駛行為,告訴人不會因為本件車禍受有骨
盆骨折之傷害而手術住院,甚且導致其常感肢體乏力、活動
力欠佳及頻繁臥床休息,至告訴人在車禍發生時本身固然有
腦部退化,然車禍造成之前揭情況縱經治療後仍然存在,並
加劇告訴人本身病症,最終導致後續雙下肢均喪失機能、中
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等重傷害結果(均詳如後述),其間
並無因果關係之重大偏離,是告訴人之重傷結果與被告之過
失行為間,已具備常態關聯性,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㈣參諸「危險現實化理論」
⒈臺灣實務運用甚廣的相當因果關係說,源自於日本刑法學界
,但考量尚有事後因素介入與被害人個人特殊因素等歸責問
題,日本學界已經修正審查框架,多數見解以日本實務判例
發展的「危險現實化理論」作為判斷標準。
⒉以危險現實化作為刑法歸責基礎,主要的理由在於,具有刑
法意義的歸責關係,在於判斷是否應將結果客觀地歸責於實
行行為,而所謂實行行為,是指具有造成結果的現實危險性
的行為,如果該實行行為所包含的危險,確實以結果的形式
實現,那麼就可以將該結果客觀地歸責於該實行行為。反之
,即便結果發生,但若與實行行為所具有的危險無關,則否
定歸責關係。
⒊危險是否現實化,應審查:⑴實行行為本身的性質與危險性程度(即結果發生的蓋然性)、行為對結果發生的貢獻程度;⑵實行行為當時的併發情況與行為後的介入情況之異常性;⑶實行行為與這些併發或介入情況對最終結果的影響程度加以衡量,進而評價是否可認為實行行為的危險性已現實化為結果(綜合考量)。據此,應以單一階段的事後觀點(並不限定判斷素材),從整體因果經過的連結性出發,判斷其是否具有足以構成「危險現實化」的實質內涵,此一理論的優點在於:不採取客觀歸責理論的反面排除法,而是正面檢討實行行為與風險實現的關聯性(貢獻程度)。
⒋本案之判斷
⑴告訴人於本案車禍發生當時,已經78歲,年紀已高,身體狀
況、肌力、復原能力,不若年輕人,從本院調取的告訴人健
保就診紀錄、病歷資料、上開鑑定報告看來,告訴人在本案
車禍發生之前,並沒有任何行動障礙,仍可獨立騎乘二輪電
動自行車外出,具有一定的社交能力,告訴人雖然在本案車
禍之前已有腦部病變,並不影響其社會生活能力。
⑵告訴人因本案車禍導致「骨盆骨折」,並因此接受了開放性
復位及鋼釘鋼板固定手術,從入院到出院,合計15日,可見
本案車禍撞擊的危險性並非輕微,從告訴人在員林郭醫院大
村分院的護理紀錄看來,告訴人於111年4月21日從漢基醫院
轉院至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迄111年5月20日出院為止,都
有「右下肢肢體乏力」、「臥床休息」、「活動力欠佳」、
「日常生活活動無法自理」等狀況,而從附件二所示之健保
就診紀錄、病歷觀之,告訴人出院後,都持續在各醫院進行
復健或治療,而告訴人年事已高,因其肌力、復原能力不若
年輕人,骨折開刀之後的後續照護不易,長期臥床的結果,
容易讓老人的下肢無力、萎縮的情形加劇,行走能力每況愈
下,這些都是老年人一旦跌倒骨折可能會面臨到的照護問題
,據此,本案照護問題不具有特別異常性,而且,告訴人車
禍當時已有腦部萎縮,但可藉由務農及運動來維持腦部活性
,因本案車禍導致骨盆骨折住院,打亂原本生活步調,讓腦
部萎縮病變相關的症狀(退化性失智症)變得更明顯,加速
失智症之進程,也連帶影響告訴人的照護與復原,這一連串
相互影響的因果鏈,都可導因於本案車禍,據此,本案被告
惹起的危險已經現實化,被告自應承擔此部分過失致重傷之
責任。
㈤告訴人嗣經診斷為「雙下肢均喪失機能者」、「中樞神經系
統機能之病變,引起截癱或偏癱,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須他人扶助」,符合刑法第
10條第4項第4款、第6款重傷之定義,且被告及其辯護人亦
未爭執,在此指明。
五、論罪、撤銷改判、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僅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容有未恰,惟因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
經本院當庭告知變更後之罪名及事實,已充分保障被告之訴
訟防禦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
㈡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見不爭執事實編號3),雖然被告對重
傷結果的因果關係仍有爭執,但其對於全部客觀犯罪事實均
坦承,上開辯解,為法律上歸責與否的判斷問題,並不影響
符合自首之認定,本院考量被告始終坦承客觀事實,可見其
已有悔悟之心,關於過失部分有效節約司法資源,爰依刑法
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
㈢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告訴人因
本案車禍受有上開之重傷害,原審未審酌此情,而認被告所
犯乃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即有未合,檢察官上
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㈣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事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說明如下: ⒈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疏未注意倒車時,應謹慎緩慢後倒, 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竟貿然倒車,與告訴人騎乘之電 動自行車發生碰撞,最後導致其受有上開重傷害,告訴人雖 然年紀很大,仍可過著正常社交生活,卻因本案造成雙下肢 均喪失機能、認知功能受損,目前只能臥病在床,告訴人所 受之傷勢不輕,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刑罰框架的上限。 ⒉被告於犯罪後坦承過失傷害犯行,其於本院案發之前,並無 本案類似前科。
⒊本案經過多次調解,雙方對於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告訴 人已經提出民事訴訟,被告表示會請保險公司出面處理等語 之意見。
⒋告訴代理人表示:被告只有說他的保險額度夠,但都沒有積 極聯絡被害人,如果被告先行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的 慰問金,就同意給被告緩刑的機會,民事案件部分,就由民 事庭依法審理等語之意見。
⒌檢察官請求依法判決之量刑意見。
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 且表示本案賠償金部分,已經交給保險公司處理之意見。 ⒎辯護人表示:被告無法支付20萬元的慰問金,請求駁回上訴 等語之意見。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9 條第1項前段、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童志曜提起上訴,檢察官鄭羽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證據名稱 證人即告訴人蕭游緞菊於警詢之證述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自首情形紀錄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12年5月29日彰鑑字第1120071926號函檢送彰化縣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 附件二
證據名稱 員林基督教醫院112年7月6日診斷書、急診護理紀錄、113年7月26日一一三員基院字第1130700045號函覆之告訴人之病歷資料、彰化基督教醫院111年7月7日診斷書、112年8月17日一一二彰基病資字第1120800045號函、112年9月4日一一二彰基病資字第1120900029號函、112年12月25日一一二彰基病資字第1121200056號函、113年1月31日一一三彰基病資字第1130100088號函檢送告訴人病歷資料、113年5月1日一一三彰基病資字第1130400077號函、114年4月25日一一四彰基醫鑑字第1140400010號函檢附之鑑定報告書、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111年6月30日診斷書、112年10月17日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字第112101701號函檢送告訴人病歷資料、惠來醫療社圈法人宏仁醫院112年2月22日診斷證明書、病症曁失能診斷證明書、112年10月23日宏醫字第112222號函檢送告訴人病歷資料、宏名診所病歷、景新診所病歷、蒲宜興中醫診所病歷表、員榮醫院員生院區113年7月18日員生字第1130063號函檢附之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