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宇
陳建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2「未清償本金」欄位中關於「7,569,152元」之
記載,應更正為「7,596,15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郭欣怡 法 官 蔡壹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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