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10號
PTDV,114,重訴,10,202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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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宇
陳建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2「未清償本金」欄位中關於「7,569,152元」之
記載,應更正為「7,596,15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郭欣怡                   法 官 蔡壹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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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