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240號
PTDV,114,護,240,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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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 安置 人 A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77號民事裁定准將受安置人A變更延長安置
期間至民國114年9月30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20日上午接獲通報,
經聲請人訪視後得知兒童A疑似遭生父B及生母C性侵害、性
猥褻及性不當對待等情事,兒童A經醫院進行驗傷之結果則
顯示其陰部周遭及陰道內呈現紅腫,處女膜有撕裂傷,疑似
有性侵害之情事,生父B及生母C均否認兒童A所為之指控,
然因雙方均有與兒童A相處接觸之實,考量兒童A年幼尚無自
我保護能力,聲請人乃於113年5月20日中午12時31分啟動緊
急安置,並經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28號裁定繼續安置、113
年度護字第188號、113年度護字第268號、114年度護字第12
號、114年度護字第109號及114年度護字第177號裁定延長安
置至114年11月22日止。而B、C疑似性不當對待之嫌疑人之
司法偵查程序終結,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113年度偵字第13267號),嗣經聲請人於114年8月
15日召開兒少保護重大決策會議決議,該決議則以因兒童A
之司法案件為不起訴、生父B親職教育皆已完成且有成效,
並配合聲請人處遇及擬定具體返家之安全計畫、明確照顧計
畫,評估生父B經濟及居住生活狀態穩定,足以保障兒童A基
本之生活照顧,故同意兒童A結束安置返家,後續由聲請人
定期追蹤訪視兒童A受照顧情形。因考量延長安置事由已消
失,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
准予變更延長安置日期至114年9月30日止等語。
二、按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
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59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77
號民事裁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台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13267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堪信屬實。
本院審酌聲請人於114年8月15日召開兒少保護重大決策會議
,經審慎評估認生父B有充足親職能力,並得維護與提供兒
童A穩定之生活照顧及安全環境,足認安置期間情事變更,
已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兒童A之必要,故聲請人依上開規定
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身分資料對照表
000年度護字第240號 A  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07年6月16日        住新竹縣湖口鄉安宅一街65號4樓        (現安置中) B  乙○○  身分證統一編號:T12358757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76年2月26日        住新竹縣湖口鄉安宅一街65號4樓        居屏東縣林邊鄉田厝村成功路1巷14之2號 C  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76年10月31日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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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