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兒童A應繼續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四年十
二月十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
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
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
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
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
、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
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
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
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
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
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
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
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為同法第57
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2日接獲通報
,案母B留下字條疑似要輕生,於高屏橋下由警方尋獲並戒
護送醫至屏安醫院,由脆弱家庭社工評估並開案;後於114
年7月23日脆弱家庭社工請求兒保社工協力評估本案緊急安
置,當時評估案母B未有威脅殺子自殺,較屬成人身心狀況
不穩,進而影響兒童A生活不穩定,故以兒保協力案件協助
處理本案。聲請人於114年9月8日接獲警方通報,案母B疑似
在家中情緒不穩有自傷行為,經警方戒護送醫至迦樂醫院,
兒童A暫由其他鄰居協助照顧。社工於114年9月8日到鄰居家
訪視,發現鄰居高齡且行動不便,家中有飼養寵物,兒童A
到鄰居家時不慎遭狗咬傷,鄰居表示不便長期照顧,社工到
迦樂醫院探視案母B,與主治醫師討論案母B情況,主治醫師
提及案母B非精神疾患,但因過往成長環境導致案母B習慣以
酒精紓壓,案母B因長期酗酒,致精神偶有不穩,進而影響
兒童A生活無法穩定。綜整上述情形,評估案母B因長期酗酒
導致生活狀況不穩,已非首次達到戒護送醫程度,導致兒童
A不斷處於緊張、恐懼情緒下,嚴重影響兒童A身心健全發展
,加上本次戒護就醫,家中已無其他親屬或重要他人可協助
照顧,若不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故於114年9月8日15時5
7分進行緊急安置於社團法人屏東牽守關懷協會所屬寄養家
庭。評估兒童A已年滿7歲,為維護兒童A最佳利益,評估有
緊急安置之必要,聲請人於114年9月8日15時57分依據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4款進行緊急安置,
評估72小時不足以確保兒童A之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
聲請准予繼續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社會安全網事件諮詢表
、兒少事件請求保護協力通知單、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兒
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屏東縣政府處理兒童及少年
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通知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兒童A現年9歲,
自我保護能力不足,案母屢次因酗酒導致精神不穩達多次戒
護送醫程度,連帶使兒童A無人照顧、生活不穩,情緒處在
緊張、恐懼中,案母B仍未改善飲酒習慣,足認案母B無法提
供兒童A適當保護照顧,案家復無其他親屬可協助照顧及保
護兒童A,為維護兒童A之人身安全並提供其健全成長環境,
自有繼續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繼續安
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
真實姓名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229號) A 乙○○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送達代收人及地址詳卷 (現安置中) B 甲○○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