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221號
PTDV,114,護,221,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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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安 置 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 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115 年1 月5 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
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
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
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
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
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
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
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
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
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
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
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
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
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
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
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亦
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兒童A 為聲請人兒少保護在案中個案,與其
母親B 及B ○○○同住。B 同居人前因○○情緒失控○○,緊急救
護住院治療,B 當時因○○案件攜A 在監,聲請人於民國000
年0 月00日緊急安置A 之○名手足。又B 長期○○,親職能力
薄弱,疏於照顧A ,因親密關係衝突,B ○○○將A 、B 趕出
家門,聲請人於000 年00月00日將A 、B 緊急安置於庇護所
。000 年0 月0 日,B ○○攜A 騎腳踏車至○○派出所咆哮,未
顧及兒少安危,且評估無其他親屬資源,聲請人於000 年0
月0 日緊急安置A ,迭經本院裁定准以繼續(延長)安置,
並經本院以114 年度護字第000 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4 年10
月5 日。B 持續有○○行為,已影響其個人身心及家庭處遇的
執行,且無展現符合家庭處遇計畫目標的新技巧與行為,親
職功能有待提升,又無其他親友支持系統提供支持,評估A
仍有安置之必要,是聲請人為維護A 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
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4 年護字第000
 號裁定、屏東縣政府社會處○○中心安置個案處遇狀況報告
書、寄養個案摘要報告、緊急安置通知等資料為證,而本院
審酌A 之家庭保護功能不足,其母親B 親職能力有待提升,
A 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為確保A 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
本院認應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
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身分資料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221號) A 甲○  民國000 年0 月00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鎮○○路00巷00號 B 乙○○ 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鎮○○路00巷00號       居○○縣○○鄉○○00之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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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