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3號
原 告 陳黃玉映
訴訟代理人 陳市藏
陳鎮翔
被 告 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董志仁
被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信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2
,282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
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