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40號
PTDV,114,訴,340,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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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0號
原 告 戴忠勇
被 告 吳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少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前依職權對其為公
示送達;本件因認有就其送達處所再予查明必要,爰依前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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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