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39號
PTDV,114,補,539,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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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屏東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地號全部,下合
稱系爭土地)及歷年異動索引(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
。如系爭土地有設定抵押權,應以抵押權人為受告知訴訟人
,具狀對抵押權人告知訴訟(應依抵押權人數提出繕本)。
另請一併陳報系爭土地目前現況(可於地籍圖上粗略繪製)
、土地使用方式、有無聯外道路(含是否為公路或私設道路
、道路名稱)及其位置、地上物(含建物、農作物等地上物
,如為建物並請陳報門牌號碼、樓層數及構造別、目前為何
人占有使用)及坐落位置等,並請提供現場彩色照片說明之

二、提出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任一人已死亡
,則請提出其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
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如有再轉繼承者,請提出再轉繼承
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查明其
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如有未成年人
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請勿省略)。並據上開資料提
出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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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