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52號
PTDV,114,補,452,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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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陳林西
訴訟代理人 李明燕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俊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所有
權移轉予原告。惟未查報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
因附表所示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
,亦查無房屋稅課稅資料,復無鄰近同區段門牌之不動產交易實
價登錄資料或系爭房屋結構、年份、面積等資訊可供參酌,然依
原告提出之買賣契約書,可見上開土地及建物之交易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9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3,730元。茲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114年度
救字第1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
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若上開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
定者,原告應於該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2萬3
,7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附表
編號 標 的 權利範圍 1 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面積:22.28平方公尺) 2228分之29 2 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面積:86.54平方公尺) 1分之1 3 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面積:426.74平方公尺) 42674分之547 4 屏東縣○○鎮○○路000號房屋(含增建、定著物及水電)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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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