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破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36號
PTDV,114,聲,36,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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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家宜律師即許雅惠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許雅惠宣告破產事件(本院112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酌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破產人許雅惠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6
萬元。
  理  由
一、按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
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民法第54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破產管
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
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分別定
有明文。是以破產管理人固基於委任關係管理應屬破產財團
之財產,惟審酌上開破產法相關規定,為使破產管理人之報
酬得受分配,自應許其於破產程序終結前,向法院聲請核定
其報酬。再按法院為破產管理人報酬之核定,應斟酌破產事
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
人擔任工作期間之長短及其付出辛勞之程度、同業標準、破
產管理人之地位暨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而就具體個案
加以判斷,不宜單憑破產財團財產價值之一定比例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破字第5號裁
定選任為許雅惠之破產管理人後,由本院112年度執破字第1
號破產事件執行。茲破產事務已受理申報債權完畢,資產亦
已全部變價完畢,僅賸財產分配等後續程序,期間聲請人處
理之破產事務及時數如附表所示。本件破產事件破產財團之
財產既已均變價完畢,且債權人僅2名,為利破產程序終結
,爰聲請裁定酌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
 ㈠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裁定宣告第三人許雅惠破產,並選任
聲請人擔任破產管理人,有本院111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在卷可稽;又本件破產程序雖尚未終結,惟破產財團待處分
事務僅餘製作資產、負債表及財產分配等事宜,故聲請人依
破產法第84條規定,聲請核定其擔任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
屬有據。
 ㈡是本院審酌債權人僅2人、破產人資產種類、破產管理人處理
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執行之成效,暨
破產財團資產總額與債權總額間各債權人受償比例,並兼衡
債權人及破產人利益及律師同業收受酬金標準,認本件破產
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6萬元為適當;至破產管理人代支出
之金錢已含括於前開報酬之一部分,併予敘明。
四、依破產法第8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附表:
編號 工作事項 工作時數 1 112年7月12日向本院聲請閱覽本案及保全行為之全部卷宗。 2小時 2 編制、陳報債權表暨資產表,並於112年8月1日至本院參與債權人會議。 2小時 3 聲請人分別於113年6月14日、114年1月10日向本院陳報辦理情形。 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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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