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鍾鴻懋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千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蘇訓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鍾鴻懋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
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
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
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債務人依消
債條例第133條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消債條
例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
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民
事廳97年第四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
5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
予免責確定在案。而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
對各債權人清償,且各債權人均已受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
規定之數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免
責。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9日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
2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自112年10月30日中午12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又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各相對人共
受償新臺幣(下同)2,802元後,經本院於113年2月23日以1
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在案,本院執
行處即函送聲請裁定免責,復因聲請人該當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5號
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
誤。是本件聲請人主張業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額
度而聲請免責,依據首揭說明,本院即應審酌聲請人是否已
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均達
應受分配之數額。
㈡而聲請人主張其於前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分別對各相對人
清償達附表所示「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
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欄位所示之數額等情,業據提出
還款單據共6紙為證。經本院以114年8月7日屏院昭民元114
消債聲免字第8號函向各相對人函詢,各相對人陳報之受償
數額均與聲請人所述相符,有各相對人陳報狀可稽。是聲請
人前開主張,堪信屬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
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
受分配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相符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中已分配數額 第133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數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 聲請人繼續清償數額 相對人陳報聲請人繼續清償數額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728元 1.09% 31元 142元 111元 111元 111元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57,145元 29.52% 827元 3,839元 3,012元 3,012元 3,012元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4,602元 11.34% 318元 1,475元 1,157元 1,157元 1,157元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8,356元 5.06% 142元 658元 516元 516元 516元 5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586,000元 40.46% 1,134元 5,262元 4,128元 4,128元 4,128元 6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1,442元 12.54% 350元 1,630元 1,280元 1,280元 1,280元 總計 3,920,273元 100% 2,802元 13,006元 10,204元 10,204元 10,204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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