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柯庭靚即柯雅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柯周素珠
柯興程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柯庭靚即柯雅雯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
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
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
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債務人依消
債條例第133條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消債條
例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
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民
事廳97年第四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
8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
予免責確定在案。而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
對各債權人清償,且各債權人均已受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
規定之數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免
責。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0年度消
債更字第130號裁定開始裁定自111年3月18日中午12時起開
始更生程序。嗣於更生程序中,因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難認
已達消債條例所定之盡力清償標準,而經本院以111年度消
債清字第63號裁定聲請人自112年3月1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
算。復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其中相對人合迪股
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消債條例第11
3條規定申報債權,並非本件之普通債權,則本件普通債權
人即為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柯周素珠、柯興
程,其等共受償新臺幣(下同)561,268元後,本院於113年
8月2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
定,本院執行處即函送聲請裁定免責,復因聲請人該當消債
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68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
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主張業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
133條所定額度而聲請免責,依據首揭說明,本院即應審酌
聲請人是否已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使各普通債
權人受償均達應受分配之數額。
㈡而聲請人主張其於前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分別對各相對人
清償達附表所示「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
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欄位所示之數額等情,業據提出
還款單據共5紙為證。經本院以114年8月14日屏院昭民元114
消債聲免字第11號函,命各相對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陳
報聲請人於上開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8號裁定確定
日後繼續清償之數額,並陳述意見,逾期未表示則視為無意
見,其中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受償數額均與聲請人所述相符,有
其等之陳報狀可稽;而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柯周
素珠、柯興程於上開函文送達後,逾期迄今仍未陳報,故視
為無意見。是聲請人前開主張,堪信屬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
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
受分配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相符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 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附表:(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中已分配數額 第133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數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 聲請人繼續清償數額 相對人陳報聲請人繼續清償數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54,448元 34.75% 200,196元 283,816元 83,620元 83,620元 83,620元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6,809元 5.05% 29,103元 41,259元 12,156元 12,156元 12,156元 3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12,002元 1.59% 0元 12,951元 12,951元 12,951元 未陳報 4 柯周素珠 2,070,000元 29.31% 168,839元 239,361元 70,522元 70,522元 未陳報 5 柯興程 2,069,370元 29.3% 163,130元 239,288元 76,158元 76,158元 未陳報 總計 7,062,629元 100% 561,268元 816,674元 255,406元 255,406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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