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4年度,19號
PTDV,114,家繼訴,19,2025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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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高毓禎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被 告 高毓芬

上列原告追加分割被繼承人高日煖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93,600元(青島段一
小段284地號99×39,200×應繼分1/3),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16,710
元。但因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高吳美霞遺產時,本院誤將被繼
承人高吳美霞所遺青島段一小段284地號權利範圍以全部計算,
實際僅為1/3,故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高吳美霞遺產訴訟標的
價額應為6,097,503元,應徵收費用61,390元,本院以訴訟標的
價額應為7,391,103元計算應徵收費用為74,260元,溢繳12,870
元。是就追加部分尚不足3,840元(16,710-12,870),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3,8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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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