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
原 告 林宗偉
訴訟代理人 程耀樑律師
被 告 林宗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被繼承人林添地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所示分
割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2分之1。
理 由
一、原告主張:㈠兩造之被繼承人林添地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死
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房屋、存款及汽車等遺產,其
死亡時之繼承人為原告、被告兄弟2人,應繼分各2分之1。
又附表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
,兩造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13年10月23日辦理繼承登
記,惟就遺產如何分配迄今無法就全部遺產達成分割協議,
爰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將不動產及汽車部分依應繼分
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存款部分依應繼分比例分配。㈡被繼
承人生前向大伯及三叔租借農地種植甘蔗,因被繼承人死亡
而租約終止,須整地返還,原告因此支出整地費用新臺幣(
下同)79,500元;被繼承人生前向第三人陳英足、張瑞良租
借農地種植農作物,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租約終止,須整地返
還,原告因此支出整地費用11,500元;113年10月颱風過境
,致被繼承人所種植之樹木傾倒及故居受損,原告支出整理
樹木、房屋、花圃之費用共82,700元;原告另支出被繼承人
113年8月、9月之電信費用4,556元,113年地價稅4,810元,
被繼承人之車輛驗車檢驗費450元,被繼承人車輛之欠稅款7
,862元,以上合計191,378元,均由原告代墊。㈢附表編號11
、12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已辦畢繼承,納稅義務人為兩造公同
共有。被告雖主張附表編號12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為其出資興
建,該建物請依法審酌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則以:同意將被繼承人之遺產中不動產、汽車部分按照 應繼分各2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存款部分依應繼分比 例各2分之1分配。另附表編號12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係經被繼 承人同意,被告於100年時出資200萬元所興建,當初稅籍資 料是登記母親,後來不知為何變成登記父親的名字,興建房
屋時被告跟農會貸款30萬元,其餘部分自付,父親也有跟叔 叔伯伯說這件事。另被告支出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313,570 元等語置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添地於113年9月1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所示之土地、房屋、存款及汽車等遺產,其死亡時之繼承人 為原告、被告兄弟2人,應繼分各2分之1,附表所示之遺產 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就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已辦理繼承登記,附表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 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兩造迄今無法就全部遺產達成 分割協議等情,業據提出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屏東縣政府財稅 局函文、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為證,被告就 此部分亦不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與第 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 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 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 。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而被繼承人 所遺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 其全體繼承人迄今無法就全部遺產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為 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 遺產,於法即屬有據。
㈢復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 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份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份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份變賣,以 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上開分別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於公同共 有物之分割亦準用之,此為民法第824條第2項及第83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 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 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 旨參照)。再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 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 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51號判決要旨
參照)。本件原告請求將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中之 土地、房屋、汽車依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2分之1分割為分別 共有,存款則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各2分之1分配,被告對此 亦表同意,本院斟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 人間之利益及公平等,認為土地、房屋(附表所示編號12之 未保存登記建物除外,另說明如下)、汽車部分依兩造應繼 分比例各2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對於兩造而言尚屬公平、 適當,亦與法無違,應為可採。至存款部分依兩造之應繼分 比例分配亦屬公平之法,惟原告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代墊各項 費用191,378元,此部分業據其提出各項單據為證(本院卷第 141至162頁),並據證人即兩造之大伯林添壽就整修房屋、 修剪樹木、整地部分證述屬實,堪可採信,是此部分金額應 自被繼承人之遺產中扣除給付予原告(如編號14之分割方法① 所示)。被告支出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313,570元,亦據其提 出各項單據為證(本院卷第169至179頁),該費用尚符合目前 社會一般支出之喪葬費金額,亦可採信,此部分金額亦應自 被繼承人之遺產中扣除給付予被告(如編號14之分割方法②所 示),是本件遺產應依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㈣至於編號12之未保存登記建物,被告辯稱係經被繼承人同意 ,且由其出資興建等情,業經證人即受被告委託建造房屋之 工地主任李俊諺、受被告委託建置水電之林展寬及兩造之大 伯林添壽證述屬實,自堪信為實在。是編號12之未保存登記 建物既由被告出資興建,其事實上處分權自應歸屬於被告, 縱稅籍登記之納稅義務人由被繼承人變更為兩造公同共有, 對該未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亦無影響,故編號12之 未保存登記建物非屬被繼承人之遺產,不在本件遺產分割之 範圍。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裁判分割遺產乃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 ,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 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 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 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兩造均蒙其 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即 各2分之1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 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附表:被繼承人林添地所遺財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所在地或名稱 面積、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9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2分之1 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1/2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20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2分之1 3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30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2分之1 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0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2分之1 5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23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2分之1 6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31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2分之1 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分之1 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分之1 9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67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10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519.1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11 屏東縣○○鄉○○村○○街00巷00號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140.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分之1 12 屏東縣○○鄉○○村○○路○段000號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187.4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非被繼承人之遺產 係被告出資興建,事實上處分權歸屬被告。 13 臺灣銀行潮州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205元及孳息 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1/2分配,並得各自領取 14 臺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913,650元及孳息 ①原告取得191,378元 (整地、修繕…等費 用) ②被告取得313,570元 (喪葬費用) ③剩餘408,702及孳息 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1/2分配,並得各自領取 15 高雄銀行三民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3元及孳息 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1/2分配,並得各自領取 1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 1,059元及孳息 17 中華郵政公司萬丹郵局-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51,565元及孳息 18 福特六和(車牌號碼:000-0000、2015年出廠) 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1/2分割為分別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