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779號
聲 明 人 林玉蘭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林崑旺(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
里○○路000○0號)之手足,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已於114
年司繼字第398號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第二
順位父母均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聲明人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
人,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繼承人林崑旺於113年11月1
0日死亡,聲明人經本院受理114年司繼字第398號時,職權
通知其成為繼承權人,縱聲明人於繼承開始後逾3個月期間
始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因該3個月期間僅為訓示規定,法
院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11號之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故聲明人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
告。
二、被繼承人林崑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林崑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