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597號
PTDV,114,司繼,1597,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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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597號
聲 明 人 蕭楹薰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蕭武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村○○路0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子輩繼承人。被繼承
蕭武雄於114年8月2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蕭武雄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蕭武雄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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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